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及服务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许科字〔2016〕41号

第一条 为落实《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许财科〔2016〕)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享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分为共享使用和共享服务两类,每年度进行一次,集中受理,具体办理时间在许昌市科技局网站(http://www.xckeji.gov.cn)和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站(http://xc.dxyq.org)通知公告。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共享使用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共享使用后补助实施程序

共享使用后补助资金依据“支持研发、先用后补”的原则,对仪器使用方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低补助额度为500元,对实际缴纳费用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补贴。共享使用后补助资金应用于项目研发支出。

(一)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围绕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内容开展的检测;

3、已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平台并在平台预约使用仪器设施进行检测;

4、有正式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符合规定的收费依据。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许昌市科技大市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服务平台窗口。材料包括:

1、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后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委托检测服务合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4、付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银行转账单等;

5、送审材料数据真实性承诺书(共享使用后补助)(附件2)。

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正常产品检测、生产检测而非研发类检测的,不列入共享补助范围。

(三)审定流程

1、许昌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对共享使用后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通过审核的单位,进入拟补助名单。

第四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实施程序

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依据“入网共享、先用后补”的原则,对仪器拥有方按照实际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应用于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服务信息完善、服务推广、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劳务补助。

(一)申请条件

1、许昌市内参与共享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加入大型仪器设施共享平台并在平台开放共享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3、有使用单位委托其检测服务的合同及资金入账手续。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表》(附件3),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许昌市科技大市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服务平台窗口。材料包括:

1、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检测服务合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4、收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银行转账单等;

5、送审材料数据真实性承诺书(共享使用后补助)(附件4)。

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定流程

1、许昌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对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仪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单位实施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后补助的主要依据。

3、实施绩效评估工作时,对共享服务后补助单位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和用户满意度等。具体抽查内容包括:

①年企业服务数量;

②对外服务的仪器总价值;

③加入平台仪器数量与本单位仪器总数量之比;

④提供的场地、设施等配套硬件设备;

⑤提供相关仪器管理人员的数量、水平、职称;

⑥对共享服务绩效考评工作的配合度;

⑦回访使用单位,核实相关情况,调查使用单位满意度。

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共享服务拟补助名单,并按其服务收入的10%给予后补助。

第五条 进入拟补助名单的申请单位,在许昌市科技局和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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