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科字〔2016〕43号
第一条 为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和调动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专利质量,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水平,特设立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分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金、发明专利奖励资金和专利转化资助资金。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奖励资金用于对全市范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专利转化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专利转化项目。
第五条 资助的项目及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最高资助500元,低于5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登记费、第一年年费及代理费合计最高资助2000元,低于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三)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获得一个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
(四)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0元。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3个国家进行资助。
(五)依据许发〔2015〕13号文件,关于加快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相关规定:
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 除正常资助外,再一次性奖励2000元;
2.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除正常资助外,每件再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六)专利转化资助金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资金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六条 应提供的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资助:
1.许昌市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资助登记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审查费的专利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许昌市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登记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登记费及第一年年费的专利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由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正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获得国外(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转化资助:
1.许昌专利转化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提交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由各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材料的初审,合格后,报市知识产权局,经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发放。专利资助情况要在许昌市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专利资助的受理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资助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资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审查费的专利收费票据上的时间为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以发明专利证书上注明的授权公告日为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好用好专利资助资金。对在专利资助受理、审批和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级资助、有效衔接的原则,制定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