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
意见(试行)》的通知
(许发〔2016〕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和驻许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吸引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来许创新创业,全面提升许昌人才竞争力、科技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全国创业创新示范区,现就实施“许昌英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十三五”时期决策部署,聚焦创新驱动、人才强市,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强化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作用,坚持高端引领、整体推进,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以加快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实现引进培养“高精尖缺”型人才取得重大突破,着力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集成落户许昌,引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彰显许昌特色、更具比较优势的聚才用才制度,形成群贤毕至、人才辈出、以才兴业的生动局面,为建设“五型许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把人才作为强市之基、竞争之本、转型之要,以实施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工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程“两大工程”为支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力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部件、电梯、食品及冷链、超硬材料及制品、再生金属及制品、发制品十大产业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不少于15亿元的“许昌英才基金”,实施引才聚才“5115”工程,力争引进培育50个创新创业人才(团队)、10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100家以上,引进培育50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形成人才与科技相互助益、创新与创业紧密结合、企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努力把许昌打造成为中原经济区重要的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和优势独特的产业科技人才高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改革创新引才方式,坚持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与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国外与国内高层次人才、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举,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和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引项目 引资金 引人才”“研发中心 引进人才 成果转化”等新型引才方式,促进人才流、资本流、项目流、技术流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促进产业发展。
2.坚持分层分类、精准施策。通过科学的人才分类,针对不同层次人才制定不同政策,使人才政策精准发力,对人才最关心关注的创业平台、资金资助、融资渠道、激励保障、配套服务等政策进行重点突破,让人才创业更有信心和保障、生活更加便捷和舒适,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3.坚持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坚持把深化改革创新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使人才各尽其才、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
4.坚持整合资源、增强合力。坚持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优化整合全市人才工作政策,改变人才政策“碎片化、多小散、效应弱”问题,加快推进人才政策一体化、扶持资金规模化,促使人才政策集中发力、效应叠加。
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及支持政策
(一)引进对象。主要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重点是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创新潜力,拥有可产业化的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的人才(团队);带技术或专利、项目、资金等落户许昌创业,技术和产品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能引领我市经济、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人才(团队)。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对某一领域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潜力,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贡献的领军型人才。
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在同行中具有重要创新地位或学术影响,为业内普遍认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3.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创新创业型“专才”,特别是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拥有海外创业经验的青年归国人才,或符合我市发展需求,拥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支持政策
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资金资助。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参考上述创办企业的扶持标准给予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2.投资支持。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许昌英才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
3.融资扶持。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按照《许昌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优先向政府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推荐。获得社会风险基金投资的,“许昌英才基金”可提供其投资额10%至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探索“科创贷”等形式,通过信用担保、贴息贷款,向有需求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提供实用高效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其项目,逐步提高财政资金间接扶持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所办企业,积极推荐股改、挂牌、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4.风险补偿。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在我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专项,专门用于科技创新投资,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对处于早期创业阶段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充分发挥天使投资作用。对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担保,市财政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5.场地支持。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落地的项目,自签约之日起,分别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需要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地。
6.其他政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特别重大项目,投资额度较高的,或投资额度较低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享受一次、不同项目分别享受原则,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支持政策和相关单位的扶持政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同时符合高层次人才标准的,享受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及支持政策
(一)引进对象。主要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位完成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类: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专家、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类: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需求目录范围,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术工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五类: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需求目录范围,急需紧缺的人才,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海外人才。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有特别贡献的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享受相应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新引进符合以上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须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四类人才每年须在许昌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博士须全职);在企业工作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年薪须达到15万元以上;第五类人才须全职,在企业工作的年薪须达到10万元以上。
(二)支持政策
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认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安家费。新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每年在许昌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安家费。第三四类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安家费。新引进的第五类人才中的硕士研究生、“985工程”高校本科生、“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安家费。安家费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拨付。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发放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2.生活津贴。对新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由市财政每月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新引进的第五类人才中的硕士研究生、“985工程”高校本科生、“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00元、300元、200元,发放3年,每年年底集中兑现。
对选派到我市挂职的省派博士服务团成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津贴1000元。
3.个人所得税补助。高层次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在许昌购买住房的,由当地政府予以等额补助。
4.高端外国专家一次性资助。对我市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实行一次性资助,按照年薪30万至50万元、50万至80万元(不含50万元)、80万元以上(不含80万元)3个区间,分别按其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集成政策激励
(一)提供专项编制保障。成立许昌市科技创新研究院,按照“特需特办、人留编留、人去编销、职数专用、从严控制”原则,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凡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许创新创业,可按现行政策在研究院继续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对引进的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把人事关系保留在研究院,使用专项事业编制。设立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享受副县级待遇,积极探索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对我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试行聘用制,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构建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流动渠道,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之间双向流动,市属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到科技型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等创新平台,根据引才需要设立首席科学家、特聘研究员等特设流动性岗位,按照“人在岗在、人走岗销”方式进行管理。
(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专项申报制度。探索高层次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申报评审渠道。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专项申报,对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的业绩依据,对作出较大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实行股权与分红激励。鼓励企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科研成果处置权和受益比例,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和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其中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留住企业核心人才。
(五)支持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引进人才所办企业研发生产的终端新产品,获得市级相关认定的产品,我市工商企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首次采购此类新产品的,给予采购单位实际采购价10%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证书的新产品,给予实际采购价15%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定证书的新产品,给予实际采购价25%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实行重点推荐制度。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百人计划”等市以上重点人才计划。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才,留出专用名额,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推荐和协商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候选人。
(七)实行荣誉激励。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发放“许昌英才”证书,凭证书享受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可直接享受许昌市拔尖人才待遇和市政府特殊津贴。加大高层次人才奖励力度,根据《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每年对经过评审确定的许昌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奖励60万元,对公开评选出的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奖励60万元,对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奖励40万元。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于在许昌创新创业5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授予“许昌市杰出人才” 荣誉称号,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完善生活配套服务。持“许昌英才”证书可享受以下待遇:在市、县两级重点医院设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窗口,享受门诊、住院“绿色通道”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纳入市保健委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奖获得者可由市保健委安排一名高级职称保健医生。建设高端幼儿园、中小学,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由教育部门根据本人意愿择优安排;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岳父母可随迁来许,配偶在原单位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经认定符合调配条件的,由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协调调动工作,配偶原在其他单位或无工作单位的,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就业;在全市范围内免费游览旅游景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市、县两级成立高层次人才联谊会,通过定期组织联谊交流、开展文体活动等形式,丰富高层次人才业余生活;积极推进人才公寓建设,逐步建立周转房租住制度,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九)加大本土人才培养支持力度。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实施“创业新星”计划。每年选拔和培育30至100名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创业项目优的大学生人才,给予每人20万元的资助,同时享受《许昌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许政办〔2014〕73号)支持政策。鼓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对新培养的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除安家费以外的其他政策支持,对新培养的创新创业个人(团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新创业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现有在职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集成政策激励。
五、工作措施
(一)发挥以才引才作用。广泛采集在外许昌籍人才信息,建立人才信息数据库,联合驻外办事机构、外地商会,定期开展许昌籍在外人才联谊活动,宣传推介许昌产业发展优势和人才政策环境,发挥好以才荐才引才的作用。
(二)开展精准引才活动。及时掌握各类用人主体人才需求状况,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和猎头公司联络合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高层次人才专项招聘会,积极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等国内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发挥好中介引才、专项活动引才的作用。
(三)积极搭建平台引才。深化拓展校地共建人才“双百工程”,与在许高校探索建立“企业提需求 高校出编制 政府给支持”的联合引才机制。加大与中国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合作力度,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200万元,对我市合作实施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大力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来许建立大学科技园和科研分支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建设大学科技园的,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对建立科研分支机构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经费资助,所在县(市、区)等额给予配套。大力推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均达到15个左右,积极吸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知名高校博士进站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引进各类外国专家120人次;鼓励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立研发中心,对市外研发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参照执行支持政策。
(四)鼓励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升各类人才平台和产业平台对高层次人才的承载能力,依托产业集聚区、各类园区、大专院校等建立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研究院等产学研对接平台,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对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大中型企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5年内,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达到120家,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专业孵化器及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众创空间”产生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补贴。
(五)打造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在市人社局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健全市场化、社会化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在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许昌人才金港”人才综合服务示范平台,打造 “众创空间 科技孵化器 加速器 (中试基地) 产业化基地”梯级孵化体系,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创业服务、项目产业化等实行“一条龙”服务,示范带动我市人才综合服务水平整体提升,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建立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及梯级孵化体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图书馆、实验室及各类研发平台向高层次人才开放,所需运营、设备配置及维护等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六)实施引才激励制度。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个人、中介组织或用人单位,给予20万至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的给予2万至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人才贡献突出的,授予“伯乐奖”“引才功臣”等荣誉称号,并给予记功、奖励。制定许昌市企业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奖励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评价,每两年评选一次“许昌市十佳创新创业人才示范企业”并给予奖励。
(七)实施人才推介工程。积极推介我市高层次人才到国家和省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任职,到国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进修,开展合作研究,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许昌人才影响力。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许昌英才计划”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按照党管人才要求,建立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抓总,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工作体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发布解读政策、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做好综合协调、督促落实、考核督查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具体实施;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创业新星”计划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许昌英才基金”使用管理;市编办、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宣传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二)强化人才评价。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定期对创新创业项目市场价值和发展绩效开展监测评估,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由其所在地主管部门及用才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及待遇。对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审定后,取消相关待遇并追缴已资助经费。个人所在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目标考核。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办牵头制定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细化责任分工,严格实施考核。将“许昌英才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将人才引育数量、人才服务效能、人才创业绩效等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综合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党委联系优秀专家人才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机制。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着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浓厚社会氛围,努力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创新创业环境。
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参照本意见制定专项引才计划。各县(市、区)可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