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实施好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在市科技局设立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主要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重点是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创新潜力,拥有可产业化的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的人才(团队);带技术或专利、项目、资金等落户许昌创业,技术和产品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能引领我市经济、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人才(团队)。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对某一领域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潜力,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贡献的领军型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在同行中具有重要创新地位或学术影响,为业内普遍认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省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杰出人才。

(三)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创新创业型“专才”,特别是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拥有海外创业经验的青年归国人才,或符合我市发展需求,拥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发布公告与引进对接

第四条  发布公告。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全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年度引进计划,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于每年1月份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遇有重大项目或紧缺人才(团队),随时发布。引进公告明确拟引进人才(团队)的条件范围、申报方式、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等内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发布。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许昌英才网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等官方网站发布。

(三)国内权威专业网站发布。

(四)委托海外华人团体、留学生组织等发布。

第五条 引进对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引进对接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在许昌英才网、许昌市人才引进及技术转移服务平台设立网上申报窗口,在许昌科技大市场开设现场申报窗口(同时接受来信来函申报),接受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自主申请。市科技局接受自主申请后迅速安排进行引进对接。

(二)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寻找、联系人才(团队)进行引进对接。

(三)到国内外人才聚集地区参加高层次人才洽谈会或举行人才引进对接活动。

(四)通过我市驻外机构或委托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引进对接。

(五)邀请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引进对接。

(六)利用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外部关系及许昌籍在外人才进行引进对接。

对意向来我市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市、县(市、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为其联系、对接引进单位。对暂时没有合适引进单位,可引进到许昌科技创新研究院。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六条  受理申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通过现场申报、网上申报、来信来函申报等方式进行意向性申报。经对接与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达成引进意向后,填报《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书),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证明)、工作经历和有关科技成果鉴定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县(市、区)人才办会同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进行引进申报。对暂时没有合适引进单位或拟引进到市直的人才(团队),经由许昌科技创新研究院组织引进申报。

第七条  初审。《申报表》、《项目计划书》由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中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证明)、工作经历由市科技局转交市人社局进行真实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以上两项审查原则上同步进行,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专家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投资总公司组织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评审专家组”独立进行,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投资总公司及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全程列席。评审主要根据《项目计划书》,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一)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二)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

(三)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四)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五)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的作用等。

评审专家组应对是否将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项目纳入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予以扶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出具《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以下简称《专家评审意见》)。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投资总公司拟定《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政策意见书》(以下简称《扶持政策意见书》)。

专家评审一般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或根据申报情况随时组织。

需作环评的项目,应在项目评审前向市科技局提交环评材料,未通过环评的不予评审。

第九条  会议研究。市科技局将《扶持政策意见书》和项目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项目向市委常委会议汇报。

第十条  网上公示。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项目有关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许昌英才网等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注册签约与落实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注册签约。公示无异议后,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落实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将政府资助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拨付项目单位;落实好其他相关支持政策。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将资金分批拨付到位;落实我市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的有关奖补政策;协调项目所在县(市、区)落实场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许昌英才”的研究审定工作;市人才办负责发放 “许昌英才”证书等工作;市人社局做好其他相关工作。市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企业并通过评审的,从“许昌英才基金”中给予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一)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的项目,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二)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的项目,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三)对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的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上述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在企业注册时拨付40%、企业投产时拨付30%、企业产生首次纳税时再拨付30%。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实际需要,可参考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上述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在人才引进手续办理及项目综合评审后拨付50%、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后拨付50%。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许昌英才股权基金”。

第十六条  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项目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许昌英才基金”可给予其投资额10%—30%的跟进风险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项目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担保,市财政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项目,自签约之日起,分别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创业场所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落实;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应租金补助,由市财政局从许昌英才政府资助专项资金中列支。需要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地。

第十九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成员符合许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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