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许昌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在市人社局设立许昌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数额内引进,无空缺编制和空缺岗位的单位由编制部门核定专项人才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特设岗位。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位完成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类: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专家、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类: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需求目录范围,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术工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五类: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需求目录范围,急需紧缺的人才,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海外人才。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有特别贡献的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享受相应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第六条  新引进符合以上五类高层次人才须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四类人才每年须在许昌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博士须全职);在企业工作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年薪须达到15万元以上;第五类人才须全职,在企业工作的年薪须达到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发布公告

第七条  制定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市人社局每年1月、7月分两次面向全市范围开展高层次人才需求及急需紧缺专业征集工作,形成《许昌市人才引进需求目录》。

第八条  发布公告。形成《许昌市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后,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包括条件范围、申报方式、申报程序、支持政策等内容,遇有重大项目或紧缺人才(专业),可随时发布。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发布。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许昌英才网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官方网站发布。

(三)国内权威专业网站发布。

(四)委托海外华人团体、留学生组织等发布。

第四章  引进对接

第九条  引进对接。主要通过市人社局及企业主动对接、企事业单位自主招聘、高层次人才自助申请等方式进行。

(一)建立与国内外部分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良性互动的长效合作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重点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分组包区联系对接国内外部分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宣传推介许昌产业发展优势和人才政策环境,力争在许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吸引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来许创新创业。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总体安排、协调督促、定期总结。

(二)加强政产学研平台建设,推动党委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和企业发展需求有效结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大力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积极引进“两院”院士、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开展项目合作,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聘请相关知名学者、教授为“政府顾问”,宣传“许昌英才计划”,为我市推荐人才、推荐项目。

(四)联系对接许昌籍在外人才,吸引其回许发展,发挥以才荐才引才作用。

(五)鼓励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到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

(六)对有意向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社局负责为其联系、对接引进单位。暂时没有合适引进单位的,可将其录入“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七)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进行,引进的人才按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申报评审

第十条  受理申报。新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中符合条件的成员,可由单位组织集中申报,也可由个人进行申报。申报主要采取网上申报、现场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须登陆许昌英才网、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现场申报须到许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许昌市商务中心区芙蓉大道以东元鼎国际大厦)提交有关材料。申报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荣誉证书、奖励证书等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二)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三)单位出具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材料。

(四)由企业出具年薪证明材料并附工资卡明细。

网上申报须上传上述材料扫描件。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定期对网上申报和现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或本人进行完善。同时,认真做好组织评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由市人社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人才类型评审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评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评审通过后,市人社局将评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网上公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许昌英才网、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等对高层次人才人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落实政策。公示无异议后,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费、生活津贴、个人所得税补助及一次性资助等,由单位或个人每年年底集中到许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市人才办为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发放“许昌英才”证书,凭证书可申请享受《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中规定的集成政策激励。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如下支持政策:

(一)安家费。新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每年在许昌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安家费。第三四类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安家费。新引进的第五类人才中的硕士研究生、“985工程”高校本科生、“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安家费。安家费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拨付。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发放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二)生活津贴。对新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由市财政每月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新引进的第五类人才中的硕士研究生、“985工程”高校本科生、“211工程”高校本科生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00元、300元、200元,发放3年,每年年底集中兑现。

选派到我市挂职的省派博士服务团成员及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许工作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生活津贴1000元,每年年底凭任职文件或进站手续及年度工作总结经审核后集中兑现。

(三)个人所得税补助。高层次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在许昌购买住房的,由当地政府予以等额补助。

(四)高端外国专家一次性资助。对我市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实行一次性资助,按照年薪30万至50万元、50万至80万元(不含50万元)、80万元以上(不含80万元)3个区间,分别按其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牵头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对接、受理申报、组织评审、资金发放及其他相关工作;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分别按照相关职责做好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通过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研究审定;市人才办负责为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发放“许昌英才”证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筹发放;会同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选派到我市挂职的省派博士服务团成员及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津贴拨付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市重点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各县(市、区)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