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青年英才“创业新星”选拔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抓紧培养造就本土青年英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青年英才 “创业新星”(以下简称“创业新星”)选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选拔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创业新星” 30至100名。
第四条 “创业新星”选拔范围为在许昌创业的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或“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生。
第五条 “创业新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办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快、前景好,具有一定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的创新性。
(二)创办企业为5年以内初创(时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
(三)创办企业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合办企业的创业者应持有企业30%以上股权。
(四)创办企业带动就业效应明显,吸纳就业至少5人以上。
(五)创办企业及创业者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创办企业用工行为规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发生严重的劳动争议、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
(七)特别优秀的青年(大学生)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选拔流程
第六条 “创业新星”每年选拔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许昌英才网、许昌日报等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公告,明确选拔的时间、条件、范围、申报材料、扶持政策等。
(二)组织申报。申报采取现场报名和网络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报名地址为许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许昌市商务中心区芙蓉大道以东元鼎国际大厦)。现场报名须填写《许昌青年英才“创业新星”申报书》,并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营业执照、上年度产值及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员工花名册等材料。网络报名网址为许昌英才网、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网络报名可上传上述材料的扫描件。
合办企业只限一人申报,受到奖励资助的“创业新星”及其创办(合办)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三)资格审核与初审。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资格审核与初审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研究审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审定,确定“创业新星”人选。研究审定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网上公示。在市政府门户网、许昌英才网等网站,对“创业新星”人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六)落实政策。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授予“创业新星”荣誉证书,市财政给予每人20万元的奖励资助。“创业新星”按照有关规定同时享受《许昌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许政办〔2014〕73号)的支持政策和其他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创业新星”计划的具体实施,牵头做好“创业新星”的选拔、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励资助资金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创业新星”典型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筹发放;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创业新星”人选等工作。
第十条 市人才办、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创业新星”选拔工作的全程审核和监督,发现隐瞒事实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律取消资格,撤销荣誉,收缴奖励资助资金,今后不得再申报“创业新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