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意见》进行认定的五类引进对象和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在市人社局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许昌市商务中心区芙蓉大道以东元鼎国际大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

(一)市人社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社保服务、档案代理、职称评审、《外国专家证》办理,统筹做好奖励资助资金及补贴等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许昌青年英才“创业新星”的选拔及待遇落实有关工作;会同市教育局做好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做好医疗保健工作;牵头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做好人才引进、培育、服务等政策咨询工作及奖励资助资金和补贴等发放工作。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许昌青年英才“创业新星”人选的研究审定;市人才办负责“许昌英才”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科技文献检索查询服务、专利申请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将相关的奖励资助资金及补贴等一次性拨付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筹发放。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到许落户、出入境签证办理等工作。

(七)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等工作。

(八)市教育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择优安排入学工作,配合市人社局做好高层次人才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到许创办(合办)企业商标注册、工商登记等工作。

(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到许创办(合办)企业税务登记等工作。

(十一)市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市人才办适时调整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内容,发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指南。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开展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服务方式。在许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作为现场办理平台;在“许昌英才网”设立网上办理平台。市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服务专员,设立服务窗口或绿色服务通道,优化办理程序,做好各项服务的对接运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作为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公益性平台,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协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第八条  “许昌英才网”提供信息发布、材料预审、留言答复等线上服务,各职能部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网上受理、网上办理,打造网上“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按照“一窗接件、专员办理、集中反馈、统一建档”的流程提供服务。

(一)一窗接件。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申请。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可通过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许昌英才网”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专员办理。由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专员办理高层次人才需求申请事项。对确需高层次人才本人到场办理的,由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专员预约办理。

(三)集中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由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办理结果集中反馈高层次人才或用人单位。

(四)统一建档。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实现跟踪服务。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市人才办牵头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一站式”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一站式”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组成。

第十一条  市人才办牵头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责任追究机制。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每半年对各职能部门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进行通报。对未按要求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拖延、推诿的,按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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