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许昌英才计划”的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现就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许昌英才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许昌市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许昌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可比照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二章 加快专业金融组织建设
第三条 依托中原银行,率先设立科技专营支行,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水平。完善科技信贷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设计专门针对科技信贷风险管理的模型,提高科技贷款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小微科技企业信贷业务拓展奖励办法,落实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有效发挥差别风险容忍度对银行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
第五条 通过财政注资或引进域外机构入驻等模式,推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重点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按照《许昌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优先向政府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推荐。
第三章 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融资模式
第六条 全面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设立或引进专利评估机构,通过专利评估、专利权质押、担保机构担保等模式,帮助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七条 探索开展“政府 银行 保险(担保)”融资模式,通过财政注资、保险(担保)增信、风险分担、财政贴息等手段,切实解决科技型企业在贷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缺少抵押资产等突出问题。
第四章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
第八条 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专项工作方案,加强上市培育,支持引导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和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第九条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
第五章 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产寿险业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企业专利、研发设备、产品质量、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推广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障。
第六章 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设立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化科技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获得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对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可由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担保,市财政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专项银企对接活动,搭建常态化、规范化银企合作平台,增强科技项目与信贷资金衔接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发挥科技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充分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发挥再贴现支持结构调整的作用,对小微科技企业票据优先予以再贴现支持。
第七章 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链
第十三条 加强科技创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征信、信用评级工作,着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企业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依托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交易市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等加强业务合作,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章 建立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召集。联席会议每年召开至少召开两次,研究科技金融服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监测金融运行风险,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推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