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英才”医疗保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许昌英才”医疗保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切实提高“许昌英才”医疗保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许昌英才”。

第三条  “许昌英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由市保健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市卫生计生委具体实施。

第二章  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保健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共同为“许昌英才”发放“许昌英才保健卡”。在市、县两级重点医院设立“许昌英才”医疗保健窗口,享受门诊、住院“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  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及相当层次的人才配备一名高级职称保健医生。市、县两级重点医院成立由各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的保健小组,根据本人需要,选配适合的保健医生。保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日常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第六条  为第一、二类高层次人才配备健康管理师。市、县两级重点医院负责安排专门的健康管理师为上述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负责与高层次人才的预约、协调和跟踪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动态健康信息,并向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第七条  为“许昌英才”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根据个人健康体检情况,由市、县两级重点医院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设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许昌英才”政府资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委定期对市、县两级重点医院医疗保健服务情况进行督导,确保为“许昌英才”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条  市保健委员会、市人社局、市人才办每年听取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情况汇报,并对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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