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71XC/201707-00046
-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
2017-07-28 19:18
- 名 称 :
- 文 号 :
许科字〔2017〕28号
- 关 键 字 :
许科字〔2017〕28号
许科字〔201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工作的通知》(豫科企〔201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许昌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3、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2/3以上。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属租赁或授权使用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4、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5、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6、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能够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8、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一年,运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自主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备案程序:
1、申报单位填写《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书》,并向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4、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孵化器,发文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九条 申请备案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2、附件材料:
(1) 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 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4) 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授权使用合同等能证明场地使用支配权限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 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 在孵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上年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上年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
(7) 毕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8) 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9) 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10) 所有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2)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效,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负责将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表彰,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三章 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备案之日起,可享受国家、省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达到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条件者,市科技局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备案。
第十五条 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纳入许昌市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C类以上”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同时将孵化器建设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组建、备案、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