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71XC/201801-00049
-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
2017-08-0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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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科字〔2017〕28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巡察组对市科技局党组巡察反馈意见,完善工作制度体系设计,结合许昌实际,更好开展相关工作,我们对《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许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办法》和《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2日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工作的通知》(豫科企〔201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许昌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3、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2/3以上。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属租赁或授权使用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4、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5、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6、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能够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8、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一年,运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自主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备案程序:
1、申报单位填写《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书》,并向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4、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孵化器,发文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九条 申请备案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2、附件材料:
(1) 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 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4) 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授权使用合同等能证明场地使用支配权限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 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 在孵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上年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上年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
(7) 毕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8) 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9) 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10) 所有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2)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效,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负责将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表彰,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三章 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备案之日起,可享受国家、省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达到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条件者,市科技局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备案。
第十五条 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纳入许昌市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C类以上”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同时将孵化器建设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组建、备案、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表
孵化器名称 |
| ||
所在产业 集聚区名称 | (不在产业集聚区不填) | ||
注册时间 |
| 孵化器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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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性质 | □事业 □企业 □其它 | ||
孵化器类别 | □综合类 □专业技术类 □其它 | ||
注册资本(万元) |
| 累计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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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法人 |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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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总数(人) |
|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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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场地总面积(平方米) |
| 其中: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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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入驻企业数(个) |
| 累计毕业企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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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在孵企业数(个) |
|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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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总人数(人) |
| 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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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孵化器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许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完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体系的实施意见》(许政〔2016〕20号),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科〔2016〕157号),加快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做好市级众创空间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许昌市众创空间建设分为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其他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众创空间和以市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类。
第五条 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和其他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市级众创空间,分为技术支撑类、投资驱动类和综合类三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许昌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托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
2. 具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团队和工作人员,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不低于50%。
3.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属租赁、授权使用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社交空间和培训场所(总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以上)以及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网络等设施。
4. 服务主题明确,科技创新创业内容充实,规划合理,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财会管理、法律服务等基础服务能力,定期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创业交流活动。
5. 众创空间内部财务管理规范。有依托单位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的财务应单独核算。
(二)建设条件。
1. 技术支撑类:应具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源软件、生产加工设备、试验仪器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技术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产业链对接等专业技术服务。
(1)自有或租赁、共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专业设备、开发测试软件总价值不低于20万元。
(2)年度服务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数量不少于15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2个。
2. 投资驱动类:具有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立或合作的天使投资基金;经常开展聚集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的路演活动,为创业企业提供周转金或股权融资服务。
(1)年度服务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数量不少于15个,成功投资案例不少于2个。
(2)拥有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3. 综合类:兼具技术支撑类和投资驱动类特征,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积极开展路演培训、创业训练等活动。
(1)年度服务企业和团队数量不少于2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2个。
(2)运营团队拥有2名以上具备创业辅导相关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条件
1. 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大型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在国内及省内同行领域中有较高的竞争力,有良好的信誉度和较高的品牌影响力。
2. 建设有相关技术领域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3. 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发展前景好。近三年内运营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4. 制定有完整独立的创新创业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人事和目标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
(二)建设条件
1. 配套支持全程化。可为创新创业者(工匠、创客和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1)具备相对独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使用的物理空间;具备完善快捷的办公信息化条件和功能较完备的各种硬件设施。
(2)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
2. 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及时为创新创业者(工匠、创客和小微企业)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1)围绕所在行业编制有清晰的创新创业发展规划,制定有近三年创新创业服务目标;具备较强的产业创新链整合能力,专业特色突出,具备为产业内上、下游创新创业者提供定制化增值服务的能力。
(2)近三年累计服务和孵化企业(或工匠、创客团队)数量在20家以上。
(3)有成功孵化服务案例2家以上,服务对象技术进步、知识产权获取或新产品开发方面的成效明显。
3. 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1)成立有专门机构负责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运营,由依托单位高管担任负责人;有专门的管理和运作团队,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不低于50%。
(2)建立不少于3人的创业导师(大工匠)队伍,对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辅导培训,定期举办有一定数量规模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备案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主体进行自我评价,填写《许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提供申请材料。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文件。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定期组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工作,达标一批,备案一批。对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对达到省级众创空间条件者,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备案。
第九条 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单位,对日常开展的各项企业孵化成果和创业培训、路演活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经营模式创新等活动,应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和宣传。积极做好年度统计工作,与日常开展活动登记一并作为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评价和动态管理,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评价考核指标。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市级众创空间,其年度考核应严格划定范围,单独进行,不重复交叉。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备案管理办法由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孵化服务水平,根据《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用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旨在加强和提升市级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全市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并为制定有关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三条 孵化器年度服务能力情况。主要评价孵化器拥有的场地面积、从业人员培训、中介服务机构、拥有孵化基金、苗圃和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孵化器年度孵化绩效情况。主要评价新增孵化企业与毕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和对外开放合作等。
第五条 孵化器年度社会贡献。主要评价企业吸引就业能力、培育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大学生创办企业等。
以上评价指标及权重见附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考核评价,并定期发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七条 各市级孵化器应按照孵化器统计调查的通知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级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九条 评价方法。以评价内容中各一级指标的最高分设定为本项满分,其他孵化器分值取相对值,三项相加为各孵化器最终的分值。
第十条 评价结果。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孵化器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孵化器。
附件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类别 | 权重 | 备注 |
服务能力 40% |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 | 定量 | 3 |
|
1.2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比例(%) | 定量 | 3 |
| |
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 | 定量 | 5 |
| |
1.4拥有备案创业导师数量(个) | 定量 | 5 |
| |
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 | 定量 | 5 |
| |
1.6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千元) | 定量 | 5 |
| |
1.7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苗圃数量(个) | 定量 | 4 |
| |
1.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投资额(千元) | 定量 | 5 |
| |
1.9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定性 | 5 |
| |
孵化绩效 40% |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定量 | 4 |
|
2.2年度新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定量 | 4 |
| |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 | 定量 | 4 |
| |
2.4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 |
2.5在孵企业中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 | 定量 | 8 |
| |
2.6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10 |
| |
2.7开展国内外合作和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数量(个) | 定性 | 3 |
| |
2.8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 定量 | 3 |
| |
社会贡献 20% | 3.1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人) | 定量 | 5 |
|
3.2当年大学生科技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5 |
| |
3.3毕业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个) | 定量 | 3 |
| |
3.4在孵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 |
3.5在孵企业中在其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3 |
|
评价指标说明
一、基本定义
孵化器从业人员:指在孵化器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入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
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许昌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创业导师:指经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某个专业技术领域,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诊断、检测等服务的,提供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共享资源的,以及提供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孵化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
众创空间: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为特点,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创业苗圃:指通过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的场所和平台。
加速器:指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体系。
毕业企业:指根据《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规定的条件毕业,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
大学生创办企业: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本人应是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主要职责的的核心人员。其中,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或研究生。
二、指标界定
考核指标所指均为考核周期时间段内的考核内容。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孵化器自主拥有可支配的为在孵企业提供租赁、公共服务的场地总面积。
1.2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比例: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与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数之比。
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孵化器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孵化器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孵化器从业人员总数之比。
1.4拥有备案创业导师数量:由孵化器聘请的,并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或省科技厅备案的创业导师的数量。
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孵化器签订合同、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1.6拥有孵化基金额度:孵化器自身拥有的可支配的孵化基金总金额。
1.7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工作情况:孵化器在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和加速器方面的工作。
1.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资情况: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情况(专业孵化器必须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9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孵化器承担的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统计数据、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调查等工作,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新增入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2年度新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授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4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在孵企业中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5在孵企业中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在河南省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在孵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之比。
2.6获得风投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比例:获得各种风投公司融资企业占所有在孵企业之比。
2.7开展国内外合作和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情况:孵化器在开展国际孵化业务培训、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以及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孵化器创业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2.8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重: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业管理等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之比。
3.1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在孵企业中就业人员总数。
3.2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大学生在孵化器内创办科技企业的数量。
3.3毕业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经孵化器孵化毕业的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
3.4 在孵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数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在孵企业数量。
3.5在孵企业在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数量:在其他区域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在孵企业数量。
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我市企业创新能力,推进我市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南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分为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和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经过培育,达到创新型企业标准的,认定为许昌市创新型企业。
第二章 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
第三条 认定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一般应具备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原则上所在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
2、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3、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
4、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
5、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6、能够持续开展研发活动,与大专院校建有产学研合作关系。
7、创新成效较为明显,对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8、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
9、近三年无环保、安全责任事故和偷税、漏税以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认定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两份。
4、科技人员、科技投入、专利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章 创新型企业认定
第五条 认定许昌市创新型企业,一般应先认定为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并经过不少于一年的试点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
1、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或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型科技团队。
2、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对应的比例。
3、承担过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或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4、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或取得其他相应的知识产权以及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5、试点期间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增幅不低于20%,或保持连续盈利。
6、试点期间无环保、安全责任事故和偷税、漏税以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7、被认定为河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可直接认定为许昌市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 认定许昌市创新型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试点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2、《许昌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一式两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两份。
5、科技人员、科技投入、专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章 认定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许昌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初审把关,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直企业直接报送)。
2、市科技局有关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对照认定标准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3、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以市科技局名义下发文件,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在科技项目立项、经费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创新型(试点)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要求其在一年时间内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它同级同类管理文件终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