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

《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科字〔2017〕29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效益,推进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们制定了《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2日

 

 

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由许昌市科学技术局编制下达,其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实施。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立项发文和项目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  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每年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提出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许昌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资金和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良好诚信度。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申报通知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和推荐本辖区内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申报。

第九条  各业务科按领域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专家组或委托机构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按程序下达项目经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分领域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和方式报市科技局审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其它重要事项,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实施: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二)与项目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参加研发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导致课题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填写或不报送项目执行报告的;

(六)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各业务科分领域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程序上报推迟验收的请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资料,以及相应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时审查。验收资料包括:

(一)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种,所形成的材料一并存入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视为暂缓;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一)因不提交验收申请等原因造成验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完成项目结题的;

(三)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督导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科在项目立项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归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逐个建立档案,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统一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 组织分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一)市科技局及其各业务科;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及其各业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集体研究、归口负责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后,由市科技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下达;

(二)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发展计划科负责编制各类市级科技计划,发布项目征集、立项通知和相关数据的统计;

(四)科研条件与资金管理科负责拨付项目经费,指导、协调各业务科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五)各业务科负责归口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指导、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分项目核算,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六)市科技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相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

(三)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四)对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组织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请示的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下达的市级科技计划,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接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建立推进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积极组织实施,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

(三)按要求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真实统计数据、报表和报告,并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和存在问题;

(四)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按规定使用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档案,按规定专门管理。

第六章 咨询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评估、验收等环节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咨询工作,专家组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严禁向评审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严禁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责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许科字〔2014〕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提升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依托许昌市重点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成为支撑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二)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省、市、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和奖励经费的落实;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管理。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  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许昌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培训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专业用于研发、试验和检测的设备不少于10台(套),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对农业等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要求较低的,可以适当放宽;

(五)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六)拥有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及认定流程:

(一)申请。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书》,编制《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单位直接按领域向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申报;

(二)受理。各业务科按领域审核其必要性、可行性与规划科学性,并会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其实际状况,作为推荐依据;

(三)推荐。各业务科负责推荐拟评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的推荐名单报送发展计划科汇总;

(四)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五)认定。评审后,发展计划科向市科技局行政办公会提交评审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由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拟认定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各业务科根据评审意见建议,督促建设(依托)单位修订完善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各业务科分领域进行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建设(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建设所需经费采取市科技奖励、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市科技经费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中心更名、建设(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主要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服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其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单位自查、上报考核材料、市科技局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 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正常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各业务科分领域组织实施。建设(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估报表》,撰写中心工作总结,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业务科对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做出考核结论,并将考核结果汇总至发展计划科;

(三)考核结果经市科技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许科字〔2014〕6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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