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71XC/201904-00001
-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
2019-04-12 10:41
- 名 称 :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精神,现规定许昌市科技局机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计提折旧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本单位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确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见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由于本单位专用设备很少,因此下表不在一一进行列式,若发生有购买的专用设备,参照财会〔2017〕4号确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 折旧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简易房 | 8 |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
构筑物 | 8 |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
办公设备 | 6 | ||
车辆 | 8 |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
机械设备 | 10 | ||
电气设备 | 5 |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通信设备 | 5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仪器仪表 | 5 |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
用具、装具 | 5 |
(二)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三)本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局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有关规定。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