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计提折旧有关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计提折旧有关规定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精神,现规定许昌市科技局机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计提折旧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本单位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确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见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由于本单位专用设备很少,因此下表不在一一进行列式,若发生有购买的专用设备,参照财会〔2017〕4号确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管理用房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房屋附属设施

8

  构筑物

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6

  办公设备

6

  车辆

8

  图书档案设备

5

  机械设备

10

  电气设备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通信设备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仪器仪表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15

  用具、装具

5

(二)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三)本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局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有关规定。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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