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05307300/2006-00002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矿产/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国土资源,矿产
文    号成文日期:2006-08-08发布日期:2006-08-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豫国土资发〔2006〕109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八日

 

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开采的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测量机构和储量审查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技术规范及标准,在矿山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基础上,对储量开采动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开采动用计划和储量注销、报损进行核定和审批。

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实行矿山储量动用动态检测,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承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按《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第六条 储量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矿山储量年度动用量和占用储量年度变化量,必须以地质测量机构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据为准,并将矿山储量动用和动态检测的年度审查结论,作为矿山企业储量登记统计和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时储量核查的依据。

第二章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

第七条 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度。矿山企业在采矿权范围内,应依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向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矿井(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确定开采(区)块段、开采量及开采回采率指标。

第八条 矿山动用储量年度计划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申请表;

(二)上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

(三)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图;

(五)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

第九条 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备案程序:

(一)每年12月31日前,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下年度矿山储量动用计划:小型以上(含小型)矿山储量动用计划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小型以下矿山储量动用计划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矿山储量动用计划与已备案登记的矿山资源储量分布、开采现状、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审查备案。

第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矿山储量动用计划进行采矿。需调整、扩大采矿(区)块段范围和增加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在采矿过程中,由矿山企业内设的或者委托的地质测量机构对其储量动用进行地质检测,建立储量动用技术档案和储量检测台帐,按期编制《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是矿山企业全年储量动态检测情况的综合反映,由承担储量检测服务的地质测量机构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和采矿权人印章。《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按照《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 矿山储量开采动用和储量动态检测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年审时,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其附图、附表;

(二)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

(三)样品检测分析报告或引用以往地质报告中的化验成果复印件及采矿权人承诺认可的样品检测数据;

(四)储量检测台帐;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如上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以往地质资料、图件等)。

第十四条 矿山年度动用储量中的储量损失部分的报损、注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矿山储量损失按《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 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审查验收后,一次核销。

属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审时,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报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开采状况与地质勘探的对比资料;

(二)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原因分析的文字说明;

(四)有关报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的平面、剖面储量计算图及其它有关图件;

(五)申请报销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图。

第十七条 由于采矿权人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滥挖的人为因素,造成矿产资源浪费;或无充分理由丢弃矿产资源储量,不得按损失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部署、指导落实;安排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核查计划并组织开展重点矿山核查;审批小型(含小型)以上矿山非正常损失储量的报销。

第十九条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一安排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审查;

(三)对储量动态检测质量不合格的责成原地质测量机构重测、补测和修编《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

(四)核销矿山企业正常损失储量和审批小型以下矿山企业非正常损失储量报销,核算统计矿山年度动用储量;

(五)对小型(含小型)以上矿山企业非正常损失储量报销提出初审意见;

(六)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有关储量动态检测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县(市)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检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进度、储量检测台帐;

(二)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储量动态检测依法查处;

(三)对地质测量机构在本区域内从事储量动态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本辖区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档案;

(五)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审查验收应以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员)为主体的技术专家组,在储量评估师(员)提出审查意见后,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集中会审验收,会审应有相关储量评估人员和储量管理人员参加。会审应做合格、复测(重测)等结论。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动用资源储量及其类别、保有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累计动用资源储量;

(二)年度开采矿段(采区)的采掘工程平面位置坐标、面积、矿段编号;

(三)储量动用矿体、矿区范围测量工程控制的准确、可靠程度;矿体、矿石的实际变化情况;

(四)因重算、勘查产生的年度增减储量,储量计算结果的准确、可靠程度;

(五)矿石品位、类型、质量变化情况;

(六)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回收利用情况;

(七)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统计填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安排对部分矿山进行抽查或互查。

第二十四条 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资源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矿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进行核查,编制《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核查报告》,经审查验收后,采矿权人应按核查结果调整储量统计报表数据。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提交《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抽)查或弄虚作假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地质测量机构在从事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中,违反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或提供虚假资料、技术服务质量低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储量评估、储量监管人员在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核查报告》及其年度审查验收材料,按地质资料有关办法归档立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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