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索 引 号:005307124/2008-00001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郑州市科技局关 键 词:科技
文    号成文日期:2008-08-03发布日期:2008-08-1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郑财教〔2008〕3号(2008)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内容。

第三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

第四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为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二章  经费的用途

 

    第七条 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
    (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九)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或研究开发与合作;
    (十)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十一)其他。除上述用途之外,经市财政局、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预算及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经费的拨付;

    3、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评审和评估;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局

    1、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2、负责提出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3、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评估;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购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管理相关人员的工作人员。

11、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8%的比例核定;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5%的比例核定;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并由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用于与技术研究与开发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核定,并据需要拨付。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项目评审原则。项目评审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同时加大外地专家评审本地项目的人员比例,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核批。

第十六条 列入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计划的项目,按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重点、普通项目四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其中,对普通项目的支持额度控制在8万元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2万元以上),普通项目所占全部经费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企业单位承担项目的,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1:3的比例。

第十八条 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制度。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自筹资金得到落实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可一次性拨付或分批(年度)拨付。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支出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及时报送的将停拨经费或不再受理其他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在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约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 加强对承担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对其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5%内且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留做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开发的支出。对于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金拨付渠道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承担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单位,其所承担的项目到期需考核、结题、验收的,应主动申请项目考核、结题、验收,否则,视同放弃申请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与拨付经费的权利。对承担2项以上市级科技项目,又未按时考核、结题、验收的科研人员及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新报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严禁编报虚假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严禁项目经费脱离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监管。项目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十五条 依法惩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转拨、挪用、挤占、克扣、不正当使用科技经费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8月23日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联合印发的《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郑财教[2002]13号)同时废止。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