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小企〔2012〕15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1〕331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2年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2〕17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决定开展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申报工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布局、严控数量
严格执行豫工信企业〔2011〕33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把握总量控制原则,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总量不超过50家。每个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可设立1-3家小额贷款公司。对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过多的行政区域,不再上报。
二、加强联系,上下沟通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发展计划控制申报数量。建立沟通机制,上报前先和市局沟通汇报,经市局原则同意后正式形文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三、分级审核,严格把关
按照县(区)、市、省的顺序逐级审核,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坚持一线把关,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资本金真实情况等,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和有效。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确保资本金充足真实,严禁使用过桥资本充当资本金。对用“过桥资金”充当资本金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专家评审,处室把关
实行专家评审与业务处室把关相结合的评审制度,由我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上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鉴定、签字,形成初步意见,由市局领导组织有关处室集体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上报省厅。
五、合规经营、规范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一)严格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异地经营,不得设立分公司。
(二)只能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严禁抽逃注册资本。
(四)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五)不得阻碍或不配合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
(六)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公司类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督促检查、加强监督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每个县(市)、区明确1-2人专职监管人员,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要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把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分解到部门、细化到人员。对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进行督导,对失职渎职、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