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财工〔2012〕16号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中小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引导规范经营的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财办企〔2010〕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和《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财企〔201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补贴。根据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按担保额的0.5-2%进行补贴,每个企业的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2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在财政快报系统内,并按时报送报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或企业进行组织申报,对申请担保机构或中小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和市财政局收到县(市、区)上报资料后,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项目单位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市财政将收回拨付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或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监管,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报送季(年)度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财办企〔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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