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郑中小企〔2012〕66号 各县(市、区)担保行业主管部门: 为及时掌握担保机构变更情况,规范备案工作,现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2〕518号)予以转发,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担保机构备案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管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情况,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1〕86号)规定,现就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河南省内所有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备案方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表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分支备案表; (二)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章);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章);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章); (五)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章);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章); (七)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章); (八)法定代表人、股东简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章); (九)高级管理人员简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章); (十)银担合作协议、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加章);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章); (十二)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章); (十三)担保机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十四)监管部门资料真实性审核意见书(原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备案工作是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认识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担保机构做好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备案工作。 (二)履职尽责。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工作。担保机构应对其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地监管部门要对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资料报送。各地监管部门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做好本级备案的同时,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备案。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表 2.融资性担保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