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175/2012-0000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业务信息/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财政局 | 关 键 词:征收,工本费,票据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2-11-01 | 发布日期:2012-11-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2-11-01 | 废止日期 |
财政票据工本费征收
类别: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非税收入管理局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备注 征收标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15〕32号):“你厅《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函》(豫财非税函〔2014〕1号)收悉。为加强全省财政票据管理,经研究,同意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11〕1644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期三年。”
《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1644号):“一、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为:1、手工填开票据。普通手工填开的财政票据,每本6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手工填开票据(包括门诊收费、住院收费票据),每本4元。2、微机打印票据。普通微机打印的财政票据,每份0.26元(三联、四联无碳纸);车辆通行费票据为0.10元/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为0.18元/份。3、定额票据。普通定额财政票据每本8元(卷筒水印纸)。”“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用票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五、本批复自2011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