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郑工信〔2013〕60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企服中心、航空港区发改局、郑东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树立电子商务学习典范,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0〕6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2012年度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办法
    按照《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执行(见附件)。
    二、申报资料
    郑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郑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书,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验的审计报告、电子商务有关证明材料等各一式3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并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推荐参加全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评选的企业户数不超过4名(超过将不予受理)。
    (三)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数据要准确、可靠,证明材料应充分、有权威性,经得起审核验证。
    四、报送时间
    2013年5月31日之前,各县(市、区)将参加评选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郑州市工信委产业结构调整处(2份)、市财政局工业处(1份)。
    联   系  人:万淑芳(市工信委)、李培武(市财政局)
    电话(传真):67183365、67181107
    电 子 邮 箱:zzgxwcyc@163.com
    附件:《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   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各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0〕65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郑州登记注册,并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或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入选要求
    (一)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1.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视电子商务工作,有电子商务工作机构,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
    2. 开展电子商务应用2年以上,在原辅材料采购、产(商)品销售、资金结算、物流支撑等方面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电子商务,有持续的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网络广告、会员费等)资金投入。
    3.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没有出现亏损。
    4. 电子商务当年交易额(采购额和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网上采购额所占比重、网上销售额所占比重、网上支付所占比重稳定增长,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明显。
    5. 电子商务应用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1.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致力于为企业(包括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第三方公共服务,服务规范,体系完备,能够在信息、订单、支付、物流等方面为买卖双方实现网上贸易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在50人以上。
    2.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上线运行1年以上,运营思路清晰,推广手段丰富,资金投入有保障,会员数、日均PV(页面浏览量)、UV(独立访客)达到一定规模且稳定增长。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电子商务相关服务收入稳定增长。
    4.平台特色突出,客户满意度高,在我市乃至全省、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对郑州电子商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评选组织机构
    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会同郑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评选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郑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郑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书,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验的审计报告、电子商务有关证明材料等一式3份,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
    2.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档)分别报送郑州市工信委(2份)、郑州市财政局(1份)。
    3.郑州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答辩和实地考察,择优排序,提出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名单,经公示后予以认定和奖励。
    五、奖励标准
授予“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称号,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按年度进行评选,一次20户左右,对当选企业进行宣传表彰。
    2.申请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电子商务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如企业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被评为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奖励资金,且不得再参加评选活动。
    3.当选企业须接受郑州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每半年报送电子商务发展有关情况。
    4.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郑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
          2. 郑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书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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