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175/2013-0000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业务信息/会计管理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财政局 | 关 键 词:财政,会计,资格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3-07-01 | 发布日期:2013-07-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3-07-01 | 废止日期 |
《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