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327/2013-00002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监管,办法,解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3-12-06 | 发布日期:2013-12-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修改《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思路和意图何在?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做一简要解读。
我们认为修改《办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煤炭法》修改后,依据原《煤炭法》制定的《办法》也需要及时得到修改,这是有关部门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年6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开始施行。《煤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去掉煤炭生产许可和煤炭经营审批的有关条款,煤炭生产和经营不再实行许可制,不再需要进行事前审批。原《办法》中许多条款都是对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批,因此需要作出修改。
第二,《办法》的修改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政府和市场进行重新定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办法》的修改也是为了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在完善市场体系和加强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第三,新兴煤炭经营主体的出现,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进行监管,要求《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近年来出现了一批新兴的煤炭经营主体,比如煤炭储备中心、煤炭交易市场等等,这些煤炭经营主体同样需要纳入相关监管范围,《办法》的修改将为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四,全社会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要求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炭经营企业环保工作的相关监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的重要修改内容有以下14项,下面我们对这些修改内容做一个简单解读。
1、总则中第一条,将原来的"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改为"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解读:将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作为煤炭经营监管的重要目的之一。
2、修改了煤炭经营的定义,将原来的"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改为"企业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解读:新定义不但涵盖了原来的"煤炭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还包含了煤炭交易市场、煤炭储备中心等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有关煤炭经营业务的监管。
3、总则中新加一条,"国家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提高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解读:这是顺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同时由于煤炭作为资源性商品,提高供应保障能力,进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4、由于《煤炭法》的修改,去掉了煤炭经营企业的有关章节。同时在煤炭经营章节中新加一条,要求"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从事煤炭经营方面的基本信息。" 并在《罚则》章节中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