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345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财政,规章,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2-08-03 | 发布日期:2015-01-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类项目支出,均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建设类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道路建设支出项目以及属于建设性质的其他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开展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资料初审阶段
1、需要办理项目评审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需向区财政局送审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工程施工记录和监理报告(属于招投标项目的还需要报送招投标的相关资料);
(2)、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书(需附电子文档,包括工程量计算书)、竣工验收表;
(3)、建设单位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变更通知;
(4)、如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调整了工程预算的,需提供区建设部门同意调整设计概算的批复。
(5)、其他必要的资料。
2、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初步审查工程项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退回项目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需由项目单位填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申请表》,办理审签手续。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根据财政局长审批的申请表进行评审项目登记。
3、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需向财政局长汇报项目前期的初审情况,包括项目基本资料、评审计划、实施方案、时间要求等。并按财政局长要求做好评审实施工作。
(二)、评审实施阶段
1、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评审人员、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2、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组织对评审项目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出具初步评审意见草案。
3、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详细汇报项目初审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情况、审核变动情况及原因,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4、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通过项目单位通知施工单位核对项目工程审核初审意见。施工单位参加核对人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预算员证或项目经理证。施工单位若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须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区财政局。
5、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须根据核对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组织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中介单位等召开项目评审协调会,交流反馈项目评审的具体情况,重要证据进行书面取证,征求相关单位的不同意见,形成会议备忘录。涉及重大的、原则性的问题或对评审意见存在较大争议的,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或请求上级部门协助解决。
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评审意见,由建设方、施工方在评审结论表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在出具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7、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经经办人、复核人、财政主管局长审核后报财政局长,经财政局长同意后签发。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根据财政局长签发的评审意见,及时向项目单位批复。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4、区财政部门主办科室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条 评审资料报送时间及评审时间的确定:
(一)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标底一般须在开标前10个工作日送审。建设项目中多个单项工程同时进行招标时,标底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二)资料初审时间为受理项目资料的两个工作日内,评审实施时间根据工程类别、结构、投资额、复杂程度具体确定,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初审意见。招标标底一般须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出具标底预算。建设项目整体竣工决算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第三章 财政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 财政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评审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评审人员参加。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评审项目的复查稽核 财政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设定评审业务质量控制点,对项目的受理、初审、踏勘、复核、稽查、审签、批复等环节进行分项控制,对评审依据、程序等进行测评。 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抽样复查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受托中介机构当事人员应遵守“诚信、公正、精业、进取”的原则,勤奋工作, 廉洁自律。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及批复意见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