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汇总表

索 引 号:416265205/2015-00102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社会保险工作
发布机构:新密市社会保险局关 键 词:社会保障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1-02发布日期:2015-01-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汇总表

统筹地区:新密市

医疗保险种类

居民医保

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新密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在校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新生婴儿等。

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2、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160元。

3、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政府负担。

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

驻密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200元,专科和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9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乡镇卫生院85%,市内城区医院报销比例75%,市外医院65%,年度内累计报销100000元。

大病保险待遇

2015年度起付线为1.8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800元,剖宫产1500元。

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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