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8098/2015-00009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组织,职能,年审
文    号:新密人社〔2015〕9号成文日期:2015-01-29发布日期:2015-01-2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5-01-29废止日期
关于做好2015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5〕9号)要求,决定对我市2014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审。现将年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如有特殊原因在3月31日前未能参加年审的,经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适当放宽至6月30日之前。

二、年审对象

(一)持有2014年12月31日前我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人员:

1.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主要指正在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人员)。

3.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但仍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人员。

(二)非我市核发的《就失业登记证》不在年审范围。

三、年审机构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审由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年审内容及所需材料

(一)年审内容

1.持证人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持证人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变更。将持证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输入“郑州人力资源业务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页面上打印。

2.就业、失业登记情况

持证人的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要根据持证人目前就失业状况在“郑州市人力资源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页面上打印。

3.接受就业援助情况

审核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状况,持证人出现符合就业援助对象退出范围的及时在“就业援助卡”中予以登记(如《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注销的、已享受完社保补贴政策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等)。对仍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就业援助对象,市人力中心要登记在案,重点援助。

4.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主要核实持证人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期间已经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政策扶持的主要内容有: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等。对已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进行登记打印。

5.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主要核实持证人是否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人才)事务代理、其他服务等。对已享受的扶持政策,要在“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页进行登记打印。

6.建立基础台帐。年审合格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4页“年度检验情况”页内打印并加盖年审章。应参加年审而未参加年审及年审不合格的,停止其享受2015年度的就业扶持政策。持证人年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记载事项”页记载打印。

(二)所需提供材料

1.持证人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持证人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还要向年审部门提供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常住人口证明;持证人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2.正在享受社保、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的,直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3.若持证人的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持证人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申报失业的,需提供由失业保险部门出具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或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失业证明。

4.市人力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年审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是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是收集就业失业人员信息、畅通就业渠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维护持证人员基本权益,确保其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就业形势,加强对持证人员的就业失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完善措施,保证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年审工作的宣传,采取发布公告、短信、电话等方式,具体通知到每位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使持证人员认识到年审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年审程序和年审要求。年审公告张贴到所有社区(村),要结合年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使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家喻户晓。

(三)凡发现年审对象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恶意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行为的,将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终止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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