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60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2-10 | 发布日期:2015-02-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01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新密市大隗镇铁匠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红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于2015年1月12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事业单位、工商户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4、新密市环境监测站分析结果报告单。
违法行为等级: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适用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