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770875217/2015-00024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业务信息/优待抚恤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政局关 键 词:民政,优抚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2-20发布日期:2015-02-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照顾,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享受人员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一次性抚恤金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原单位工作人员先到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死亡人员身份认定,确认符合规定的条件后,到新密市社会保险局、新密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材料:①原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一式3份;③病故人员居住地退管所出具死亡信息反馈单、停拨养老金便函;④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⑤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通知按原渠道发放。

 

 

    新密市民政局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密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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