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554/2015-000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工作要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2-28 | 发布日期:2015-03-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5年我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根本,以服务平安新密建设为目的,积极落实上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规范和管理,使司法所基层基础更加夯实,人民调解更加规范,社区矫正更加严格,安置帮教更加深入。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确保我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在全市乃至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一、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打牢司法行政基层基础
(一)狠抓制度落实。修订完善司法所管理制度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细化责任,明确程序,严格纪律,规范行为,做到内容明确、形式统一,健全完善所务公开制度,强化司法所服务意识,建设群众满意的窗口单位。
(二)推进创建活动。开展“司法所正规化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成果,严格落实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持续推进“规范化司法所”争创活动,提高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水平。确保各级抽检达标,提高司法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活跃业务开展。围绕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司法所切实履行承担的九项工作职能,推进基层工作全面活跃。积极参与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力争把司法所建设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综合性工作平台。通过采取专题培训,经验交流,参观学习,技能比武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所工作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注重规范档案。对日常工作中的管理制度、文件资料、记录簿册、各类报表、调解卷宗、活动图片、文字材料、宣传资料、普法活动、业务图书及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等各类文书资料,要详细分类收集整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抓好档案室建设工作。基础条件好、有能力的司法所要整理出一间规格比较高的专用档案室,配备专用档案柜,达到“统一登记、统一归类、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归档”的五统一要求。
二、加强人民调解,主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严格落实《郑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细则》和《郑州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将调解员的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文书使用、登记统计、档案管理等纳入规范化轨道。认真组织开展村(居)规范化调委会和“十星调委会”创建活动,着力加强村(居)调委会组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六落实、六统一”的标准,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室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调解环境。规范化村(居)人民调解室要达到100%,推动全市村(居)调委会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一个司法所要重点培育至少1-2个高标准、高档次、高规格的村(居)调委会。培养一批人民调解能手,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技能竞赛”和“十佳人民调解精品案例评选”活动,每一季度第三个月25日上报基层科,全年完成调解案卷人均8个以上。
(二)严把聘任上岗环节。为确保新一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由各司法所对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专题培训,由司法局分期、分批实施系统性法律法规和调解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由局统一组织人民调解员任职考试,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人民调解员统一发放《人民调解员上岗证书》,对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给予一个月自我提升学习,由司法所负责给予专题辅导,届时考试过关再发放《人民调解员上岗证书》准予上岗,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建议予以调整,由司法所审查把关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聘任。
(三)搞好培训提升。各辖区人民调解员全年全员专题培训三次,由司法所组织实施。各司法所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限及要求,报备市司法局,由局基层科按照各所培训计划现场督查,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司法所要加大村(居)人民调解员的日常调解业务指导和专项培训,通过以会代训、交流学习、培育典型等形式,引导人民调解员全力做好调解业务,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民调工作例会,确保每次会议有登记、有主题、有记录、有实效。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司法所培训人民调解员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工作考核。按照《人民调解法》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纪律等的要求,司法所要加大村居人民调解员的日常考核管理,由司法所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实行“一月一考核、一季一报告”制度,定期分类排队上报局基层科。基层科每月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开展的纠纷调解、卷宗制作、矛盾纠纷登记等业务进行抽查,作为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依据之一。
(五)实施绩效挂钩。为切实加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专款专用、奖惩分明”的原则,我市对郑州市、新密市两级政府财政拨付的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实行绩效挂钩,每季度按照各乡镇、办事处补贴总额,根据司法所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结果,发放专职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公平原则,激发人民调解员在岗位上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切实把政府专项资金用于减少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地实际工作中。
(六)继续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要发挥“三调联动”整体功效,落实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做好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和民事案件诉前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在劳动人事、物业管理、大型集贸市场行业或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尤其要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大市医疗纠纷调委会建管力度,在全市公安派出所、中心法庭、交警中队设立人民调解室34个,积极开展医患、交通、劳资、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等非传统性的矛盾纠纷,各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指导组建一个行业性调委会。
三、深化安置帮教工作内容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一)随时核查。基层科、司法所要运用好服刑在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随时录入核查信息。司法所每月10日前保证完成服刑在教和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网上录入、核查,数据导出,基层科每月确保通报、反馈等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及时落实,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实现对服刑在教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化管理。促进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信息录入核查工作扎实开展,力求基本信息核实率达100%、核实成功率达95%、回执率达90%以上。
(二)及时衔接。对新接受的刑满释放人员,基层科登记后,及时通知司法所,司法所5天内建立回归人员档案、与村(社区)联系组建帮教小组,纳入正常安置帮教范围。确保衔接率、接送率达到100%,防止脱管漏管。
(三)动态管理。按照刑满释放时间、职业专长、安置去向等综合情况,对回归人员分类排队、摸清实底、掌握动向、跟踪管理、定期回访,实行月报告制度,达到帮教期间底子清、情况明,信息准、解除快。
(四)重点管控。确定下落不明、见档不见人人员,三假人员,三无人员,“危安犯”、“危顽犯”刑满释放人员,年老、患病、残疾、未成年刑满释放人员,流动人口中的刑满释放人员为重点人员,健全衔接管控和帮扶措施,减少脱管失控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五)真情帮教。强化刑满释放人员帮扶政策落实工作。协调教育、人社、民政、卫生、税务等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帮扶工作。深入开展“雨霁”志愿者专项活动,指导逐级建立“雨霁”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深入到刑释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当中,广泛开展思想教育、心理矫治、技能培训、法律服务、生活帮扶、亲情感化等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安置帮教的社会参与程度。
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完善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措施、办法、标准和考核等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定期筹备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强化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衔接配合,建立与公检法相互沟通、定期联系制度,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与基层司法所的无缝衔接。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报告等制度,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照社区服刑人员20:1的比例为司法所配备社会工作者。每个司法所要力争有一名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组建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注意吸纳社会团体、离退休干部及矫正对象近亲属等组成社会矫正力量,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三)规范社区矫正业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司法所要认真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入矫到解矫各环节程序严格、手续完备、记录规范、档案齐全。协调有关部门在矫正对象的培训、教育矫治、生活保障和困难帮扶上给予关心、扶持,力争年内在每个乡镇(街道)建成一个各具特点的社区矫正示范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上下联动、各部门互联互通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丰富教育矫正手段,提高监管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四)严格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程序。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质量和水平,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正确使用执法文书格式,加强和规范衔接、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工作盲区,促进社区矫正执法质量不断提高。采取日常自查、监督、集中检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及时堵塞执法环节漏洞。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数据分析和通报警示机制,坚决制止和纠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的不规范不严谨现象。
(六)探索开展心理矫治和心理干预工作。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队伍,开展专门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提高社区矫正保障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经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