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索 引 号:005308880/2015-000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发布机构:新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键 词: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责任追究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3-03发布日期:2015-03-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总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划分、追究及追究程序和权限。

本标准适用于本剧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2 管理责任

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科负责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

3 总则

3.1 为优化政务环境,保证我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根据《新密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3.2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我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3.3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部门(含二级机构),协会应参照执行。

3.4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4.1 局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颁发代码证、标准注册证、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1.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应予发证而不发证的;

4.1.2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发证的;

4.1.3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4.1.4 对于申请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

4.1.5 不执行局首问负责制规定的;

4.1.6 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擅自发证的;

4.1.7 不按规定公开证件办理条件和结果的;

4.1.8 

 

其他违反行政发放规定的行为。


4.2 局属各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实施行政事业收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2.1 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收费的;

4.2.2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的;

4.2.3 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行政收费的;

4.2.4 违反局《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

4.2.5 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对收费有异议时,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4.2.6 截留、私分、挪用、坐支收费款的;

4.2.7 其他违反行政收费规定的行为。

4.3 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监察等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3.1 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4.3.2 未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区域实施行政检查的;

4.3.3 放弃、推诿、拖延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4.3.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4.3.5 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4.3.6 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4.3.7 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4.3.8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应向局有关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移交,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的;

4.3.9 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行为。

4.4 局属各部门执法人员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件等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4.1 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4.2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4.4.3 未按规定的处罚程序、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4.4.4 未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4.5 未依法告行行政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4.4.6 

 

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的,或应予听证而不予组织的;


4.4.7 未按规定及时清缴罚没款的;

4.4.8 占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4.4.9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4.4.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4.11 其他违反行政处罚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行为。

4.5 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5.1 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通知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5.2 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4.5.3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4.6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6.1 行政执法中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

4.6.2 涂改、转让、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4.6.3 超越核准的范围使用执法证件的;

4.6.4 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4.6.5 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4.7 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7.1 违反局办文程序规定的;

4.7.2 违反局办会程序规定的;

4.7.3 违反局办事程序规定的;

4.7.4 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4.7.5 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4.7.6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4.7.7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4.7.8 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4.7.9 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为的。

5 行政过错责任职责划分和范围

5.1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2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5.3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5.4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5 审核人未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5.6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5.7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5.8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5.9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10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5.11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6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6.1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6.1.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个人百分制考核中扣分;

6.1.2 诫勉谈话;

6.1.3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1.4 通报批评;

6.1.5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奖;

6.1.6 调整工作岗位;

6.1.7 责令停岗;

6.1.8 

 

免职;


6.1.9 辞退;

6.1.10 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单处处罚或合并处罚。

6.2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过错责任人进行追偿。

6.3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行政过错、严重行政过错和特别严重行政过错。划分原则及处理方式按《工作人员行政过错划分及处理规定》(附后)执行。

6.4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6.4.1 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的严重行政过错、特别严重行政过错的;

6.4.2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6.4.3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6.4.4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不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办案,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八条禁令”的;

6.5 行政过错人及时发现、主动承认和纠正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6.6.1 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6.6.2 法律、法规、规章和局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

6.6.3 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7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7.1 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科按照分工对全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进行督查。纪检监察室对违反国家局“八严禁”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执行。法规科对违反《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造成错案的行政过错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执行。办公室对违反财务制度和《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造成的行政过错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执行。

7.2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法规科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或共同承担。

7.2.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按规定考核扣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由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7.2.2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停岗、辞退、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由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7.3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行政过错进行调查:

7.4.1 出台的文件因违法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7.4.2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7.4.3 经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限期履行的。

7.4.4 在上级或当地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是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7.4.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工作人员投诉、检举、控告的。

7.4.6 省、市局要求调查处理的。

7.5 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法规科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检举、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7.6 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日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 对行政过错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检举、控告人的,应当告知。

7.8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纪检监察室提出复核或向局党组提出申诉,纪检监察室、局党组应当自收到复核或申诉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9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复审、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

7.10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1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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