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3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26 | 发布日期:2015-03-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使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现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投诉受理机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投诉工作。
“中心”投诉电话:66781252
区纪委投诉电话:66785759
二、投诉方法: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上(http://www.zz-economy.gov.cn/)、电子邮件(xzsp123@126.com)等途径进行投诉。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三、投诉范围
1、不按承诺及时审批或转报的;
2、按规定应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3、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以及其他变相从申请人处得到好处的;
4、态度恶劣、语言生硬,训斥或讥讽申请人的;
5、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提交有关手续、材料,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的;
6、其他违纪及违反“中心”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投诉受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
五、投诉处理
1、投诉人投诉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的,“中心”应及时了解投诉人和被投诉窗口的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中心”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2、属于“中心”管理权限范围的事项,“中心”可以直接处理;涉及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向其提出处理建议并予以移交。
3、行政过错构成责任追究的,由纪委、人事、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4、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律处分规定办理。
六、答复反馈
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以书面答复。
七、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中心”应重新核实,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八、对投诉处理结果,“中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