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3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26 | 发布日期:2015-03-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了进一步增强工作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审批,强化管理和监督,减少工作中的失误,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七)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九)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十)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 行政审批责任过错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行政审批工作岗位;
(五)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没收、追缴违法违规违纪所得;
(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行政审批责任过错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承办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七、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审批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
八、对于情节轻微,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或者通报批评;
九、对于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