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2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 键 词:承诺事项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3-26发布日期:2015-03-2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关于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企业到窗口办理事项、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三、企业到窗口办理业务时,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企业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手续和材料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四、企业所办理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的,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企业,不能一推了之。
  五、在向企业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企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窗口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企业,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六、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让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使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七、各窗口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八、窗口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企业两次以上往返,被企业有效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办人员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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