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9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26 | 发布日期:2015-03-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做到企业群众满意,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的定义
即“中心”的各种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均需对外公示办(受)理要求、办理(回复)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的工作制度。
二、工作要求
1、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报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中心”各相关部门、人员按照对外承诺或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受理事项。
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理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承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并通过显示屏、明白卡、互联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办结时限的基本要求如下:
(1)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办结,结合我区实际可缩短办结时限的,要尽可能缩短时限;
(2)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各部门必须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自行确定时限;
(3)对上级机关及管委领导批示的工作事项,要按照批示时限办结;
(4)区内企业的投诉、建议、信访事项,需明确回复时间的,要做到事事有回应。
3、凡研究确定,已经公布的有关事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示时限要求,做到限时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4、对服务对象申请事项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各受理部门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不得出现同一申请事项资料多次审查的现象。对于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申请事项,要依法做好解释说明,
出具退件通知。
三、监督管理
“中心”将对“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履行“限时办结制”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据管委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或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