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3533/2015-00128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土地供应计划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国土资源,土地
文    号:新密政文〔2015〕46号成文日期:2015-03-28发布日期:2015-04-0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8日        

新密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新密市城市总体规划》、《新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我市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指标

2015年度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420.8305公顷。其中商服用地41.890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9.95%;工矿仓储用地172.760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1.05%;住宅用地186.0796公顷(其中商品房用地123.2963公顷、其他住房用地62.783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4.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7.122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07%;特殊用地2.977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71%。

二、政策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规范土地统一有序供应。2015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要严格按照《新密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不超过7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建设用地规模和容积率小于1的供地行为。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国家、省、郑州市、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场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六)严格按照产业聚集区、各产业园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七)严格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各相关单位在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市国土、规划、房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相关手续应予以充分支持,以保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完成。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充分发挥职能,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附件:新密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  件

新密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用途


区县 

合计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小计

廉租房用地

经济适用房用地

商品房用地

其他用地

合计

420.8305

41.8906 

172.7602

186.0796 



123.2963

62.7833

17.1223



2.9778

新密市 

420.8305

41.8906 

172.7602

186.0796



123.2963

62.7833

17.1223



2.9778


注: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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