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770875217/2015-00105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业务信息/福利机构管理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政局关 键 词:社会,福利,社会福利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4-07发布日期: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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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福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5〕45号)精神,现就开展2014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

为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冯伟东  市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陈建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发进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丁郑强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周会平  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成  员:朱喜彬  市民政局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建乐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王东霞  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副科长

        王晓光  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科长

        魏玉梅  市民政局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福利企业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朱喜彬兼任,副主任赵建乐、王东霞、王晓光、魏玉梅。联系电话60880873。

二、年检范围

新密市辖区内2014年底前,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属本次年检的范围。

三、年检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条件。工商、税务登记健全。

(二)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三)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四)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

(五)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劳动岗位。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银行兑现凭证、残疾人职工花名册真实有效。

(八)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

(九)自觉接受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年检时间

201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

五、年检重点

(一)企业职工总数、残疾职工人数。

(二)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是否完善。

(三)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

(四)耐火材料、磨料磨具、碳素及化工等劳动强度大的企业,对残疾职工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五)为残疾职工创造较好的生活条件情况,厂区、食堂、宿舍等区域有无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六、年检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福利企业,在年检结束时由民政部门出具注销申请,上报至郑州市民政局,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一)2014年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残疾职工人数达不到10人或占全员职工比例低于25%的。

(三)不能按时、足额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四)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职工代发工资的。

(五)所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在单位没有从事全日制工作和重复就业的。

七、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市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统一部署,抓好落实,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和年检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通过年检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我市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时间安排表

       

新密市民政局                  新密市财政局

 

新密市国家税务局              新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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