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61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4-21 | 发布日期:2015-04-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08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
地 址: 郑州市郑州矿区芦沟街
负 责 人:宋文献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于2015年3月2日三水平(60万吨/年)技改项目试生产超期,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级: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试生产;
2、罚款叁万元。(适用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