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密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722/2015-0000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通知,行政效能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4-21发布日期:2015-04-2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曲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密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驻曲梁各单位:

现将《新密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1日

新密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廉洁型、高效型政府,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政府各部门(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  问责内容及办法

第五条 对于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影响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和中心工作整体推进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问责:

(一)在推进市委、市政府确立的重大项目和中心工作中,措施不力、效率低下的,首次督查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二次督查仍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对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三次督查仍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并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免职处理,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在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造成工作延误的,首次督查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对牵头和配合部门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二次督查仍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三次督查仍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在开展重点工作或建设重大项目中,责任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谎报工作进度的,首次查实,对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二次查实,对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三次查实,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或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提出的合理意见不及时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的,首次督查未按时限办理的,对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二次督查仍未按时限办理的,对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三次督查仍未按时限办理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造成工作延误或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被查实一次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向服务对象公开道歉;经督查仍未办结的,责任人停职检查,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给服务对象造成重大损失的,辞退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六)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上级领导批示未能按时办理或未按要求办理的;不能保质保量完成限时工作任务的,首次督查未按时限办结的,对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二次督查仍未按时限办结的,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三次督查仍未按时限办结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同时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职能部门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互相推诿,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首次督查问题未按时限解决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二次督查问题仍未按时限解决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全市通报批评;三次督查问题仍未按时限解决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第六条 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问责:

(一)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者未按规定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办理,搞体外循环的,查实一次的,对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查实两次的,对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查实三次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在办理公务和行政审批事项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和审批理由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的;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项目,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的;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在工作时间内擅自脱岗、离岗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被查实一次的,向申请人公开道歉;出现二次的,责令责任人停职检查,并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出现三次的,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徇私舞弊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决定被上级机关撤销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的;被查实一次的,责任其取消原许可决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全市通报批评;出现二次的,责令其取消原许可决定,责任人停职停薪待岗,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应予许可而不许可、应予确认而不确认、应予发放而不发放的,查实一次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向服务对象公开道歉;经督查仍未办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对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经二次督查仍未办理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以各种名义或理由向企业、基层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吃、拿、卡、要,对应当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予以停职停薪待岗处理,并到企业、基层单位义务服务一个月。到期后,企业或基层单位对责任人表现满意的,责任人恢复原职;对责任人表现不满意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开除处分。

(六)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首次查实,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二次查实,对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三次查实,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七)在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中,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损害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故意刁难、随意扣押财物,或者借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经查实一次,责令责任人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停职检查,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责任单位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开除处分,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八)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公开、假公开,首次查实,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二次查实,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三次查实,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对于责任意识淡薄、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问责:

(一)在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或重特大责任事故时,工作人员由于未落实值班制度,擅自离岗、脱岗,未能将下情上报或上情下达,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二)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三)在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或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无故没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导致事态扩大、失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免职。

(四)因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五)因工作完成不到位、执法行为不到位等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停职检查,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同一工作事项被二次通报批评或曝光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工作期间,使用电脑从事游戏、聊天、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上级单位或被本级单位组织的明察暗访中被发现两人次以上的,除没收电脑外,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对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第八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章  问责机关和程序

第九条 市监察局、市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全市行政效能问责工作。

第十条 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作出停职检查或降职、免职、责令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进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作出。

第十一条 效能问责一般按问责受理、案情调查、责任追究三大程序进行。

(一)问责机关根据投诉举报或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初步审查、基本属实后启动效能问责调查程序。

(二)经调查问题属实的,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由问责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前,应报问责机关审查,处理结果要报问责机关备案。

(三)问责决定要形成书面文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处理对象。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受到效能问责的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受理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行政处分及问责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四条 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视其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市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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