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5619/2015-000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 | 关 键 词:通知,检疫人员,管理办法 | |
文 号:新密牧字〔2015〕23号 | 成文日期:2015-04-22 | 发布日期:2015-04-2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新密市动物检疫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畜牧站,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动物检疫人员管理,提高检疫人员业务技术水平,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相关规章,依据《郑州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
新密市畜牧局
2015年4月22日
新密市动物检疫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动物检疫人员管理,提高检疫人员业务技术素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相关规章,依据《郑州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检疫人员的管理,各分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动物检疫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 动物检疫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掌握动物防疫、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
(三)具有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经过培训,通过相关考试,获得检疫资格和相关执法证件。
第三章 动物检疫员职责
第四条 动物检疫员要对辖区养殖场户全面排查,摸清底子,及时掌握辖区内养殖场户存栏、出栏情况、未报检情况,督促其出栏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每年元月五日前将辖区内养殖场全年出栏计划上报监督所备案。每月例会时上报辖区内养殖场户下月存栏、出栏信息。
对养殖场户申报检疫的动物要按照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实施检疫。对出栏猪、牛、羊需进行“瘦肉精”三项检测。
第五条 对检疫、检测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抽检证明,并做好检疫检验记录、“瘦肉精”检测登记表,填好日报、月报表,按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送。
第六条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七条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处理,并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遵守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检疫程序,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九条 接到申报检疫后,要及时到岗检疫。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检疫,不得跨区域出证。有特殊事情不能在岗的,需向分所所长请假,由分所所长指派附近辖区的检疫员实施检疫。
第十条 按时、准确记录、填报各种检疫报表。
第十一条 检疫中发现疫情,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二条 对养殖环节上报的病死猪要及时到场监督其无害化处理,并如实填写处理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按时参加监督所和畜牧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及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人员在单位或上级组织的业务、法律、法规考试中一次不合格的罚款100元;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罚款200元,停职停薪待岗一个月自学,经再次考试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动物检疫人员检疫时酗酒,除批评教育外,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检疫出证不规范,每发现一张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程规定实施检疫,进行以下处理:
(一)不按规定到场到户对动物实施检疫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实施产地检疫时,对出栏生猪、牛、羊不按规定进行“瘦肉精”三项检测,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开除。
(三)将领取的“瘦肉精”检测卡送给商户的,每份罚款200元。
(四)把关不严,致使未佩戴免疫耳标、未持“瘦肉精”检测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进屠宰场(点)的,每发现一次,罚值班检疫员500元。
(五)宰前检疫没有进行,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生猪入场屠宰的,罚款500元。
(六)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由于监督不到位,没有在屠宰场(点)内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出场的,罚款500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赔偿责任。
(七)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年度内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年度内发现二次的,责令下岗,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动物检疫员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不如实填写各种检疫记录和报表,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每月例会时不上报下月养殖场户存栏、出栏信息的,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对养殖环节上报的病死猪不及时到场监督其无害化处理的,每次罚款50元,不如实填写报表,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员不按规定上、下岗者,年度内被发现、投诉的,一次罚款100元,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检疫员会议上公开检查;年度内发现二次的,罚款200元;年度内发现三次的,撤销其动物检疫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迟到或早退的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检疫员将检疫证明遗失者,应及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书面报告遗失时间、地点及原因,并由本人支付费用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凡被免职、撤销资格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动物检疫员,必须将证件、证章及有关票据交回发证单位,不得行使检疫员职权。否则,将按冒充动物检疫员依法论处。
第二十四条 检疫员玩忽职守,隐瞒或延误疫情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检疫员资格,直到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动检执法人员不学法、不懂法、不认真调查取证,违背办案程序造成错案的,纠正其错误,停职30天,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造成不良后果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执法资格,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六条 对徇私枉法,歪曲事实有意制造错案的,除撤职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违纪行为,视情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动物检疫员免职、停职、复职、撤职由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批准,并报畜牧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免职、撤职的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及时收缴其证件、标志,并上缴原发证机关。被撤职的检疫员三年内不得重新任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