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及责任追究实施标准

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81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 键 词:综合,政务,承诺,承诺事项,责任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5-20发布日期:2015-05-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及责任追究实施标准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及责任追究实施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经开区行政服审批管理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术语定义、内容要求及责任追究。

本标准适用于纳入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范围的窗口及工作人员。

2 内容要求

3.1 自动预警纠错内容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实行自动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2.1.1 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事项办理达到承诺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系统自动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2.1.2 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事项办理超过规定承办时间一个工作日,系统自动发出黄牌警示信号;

2.1.3 接到黄牌警示信号后,一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改正错误的,系统自动发出红牌警示信号。

3.2 纠错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手工发出催办单:

2.2.1 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批准或决定的;

2.2.2 初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传上级行政机关的;

2.2.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材料全部内容的;

2.2.4 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且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2.2.5 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无故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2.2.6 对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期限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2.2.7 其他违规办理、情结轻微的。

3.3 预警纠错处理程序。

2.3.1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预警”信号,中心管理办公室向承办人口头提醒,督促尽快办理。

2.3.2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警示信号,中心管理办公室向承办人进行初步调查,并发出催办单,督促尽快办理。

2.3.3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牌”警示信号,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有关领导研究。

根据研究结果,按照案件查办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 责任追究

3.1  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一年内被发出2次黄牌或1次红牌纠错警示信号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郑州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等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形式包括:

3.1.1  诫勉谈话;

3.1.2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1.3 通报批评;

3.1.4 停职检查;

3.1.5 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3.1.6 免职;

3.1.7 责令辞职;

3.1.8 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2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并作为按照《郑州市电子监察系统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的依据,计入考核成绩。

3.3 行政事项承办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3.4.1 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3.4.2 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3.4.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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