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61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6-02 | 发布日期:2015-06-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4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新兴煤炭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新密市白寨镇韦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功洲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于2015年4月22日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级: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适用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