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247/2015-00031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审批 | |
文 号:新密价〔2015〕12号 | 成文日期:2015-06-08 | 发布日期:2015-06-15 |
体 裁:批复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兴华公学:
你学校关于延续执行原学费标准的申请已收悉,根据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价费[2005]25号)文件精神,结合你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学校延续执行原学费、住宿费标准。即:小学学费每生每年38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400元。
除以上几项收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费用。你校接到通知后,并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后方可收费。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