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15-0027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业务信息/市政规划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 | |
文 号:新密政〔2015〕15号 | 成文日期:2015-06-17 | 发布日期:2015-06-3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2015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户的征收与补偿
1.在村庄居民点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正常使用、构成房屋结构的)补偿以村民合法宅基地上每处住宅按照330平方米为有效补偿面积;总建筑面积≤330平方米的按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规定标准据实补偿(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扩建至二层以上的按平房标准补偿);不足330平方米的部分奖补至330平方米,每平方米奖补400元。院内地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
2.原有住宅房屋建筑总面积已超出330平方米,且没有改建、扩建等不当建设行为的,按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3.改建、扩建以后的砖混结构(包含工字钢梁)和砖木结构房屋总面积超出330平方米的,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拆除的,按以下标准补偿:(1)3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2)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只给予200元/平方米拆工费。(3)院内地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
4.改建、扩建以后建筑总面积超出有效补偿面积330平方米以上的彩板房、简易房只给予100元/平方米拆工费、铁皮房给予80元/平方米拆工费。
5.住宅与非住宅的界定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提供证明。
(二)非住宅的征收与补偿
原有房屋建筑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据实补偿,有改建、扩建行为的新增建筑,按照原有建筑补偿标准减半补偿。非住宅搬家费按照2000元/户发放。企业搬迁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三)集体土地上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楼房(如办公楼、家属楼等)补偿标准,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部分附着物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
各街道办事处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指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坟、机井、有合法手续的果园和苗圃除外的地上地下附属物)实行包干补偿。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包干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0元执行,由各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平衡补偿,不得按每亩10000元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
(二)包干补偿面积由街道办事处、市征补办、市国土局等单位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现场核定。包干补偿面积是指农户宅基地、企业厂区和据实补偿的果园、苗圃之外所占用面积。
(三)符合《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及合村并城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密办〔2012〕49号)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三、过渡补助费实行包干补偿
根据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关于过渡补助费补偿标准规定,过渡补助费按18个月,220元/月/人的标准,包干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逾期未安置所新增的过渡补助费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安置后搬迁的,不发放过渡补助费,人口界定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密政〔2010〕22号)规定执行。
四、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未规定的其他补偿项目按照补充参考标准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或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且征收补偿款已拨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补充参考标准
2015年6月17日
附 件 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补充参考标准(一) | ||||
序号 | 名 称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1 | 养鸡或养猪 厂房 | 单栋养殖厂房面积≤300m2或养殖厂房总面积≤600m2 | 400元/m2 | 檐高≥3米且小于4米,跨度≥7米,砖墙,石棉瓦顶,有门有窗,包含养殖配套附属设施 |
2 | 活禽(牲畜) 搬迁损失 | 100元/m2 | 实际养殖数量低于合理养殖规模半数以下的,补偿标准减半。面积按养殖厂房面积计算 | |
3 | 隔热层 | 机瓦(粘土瓦) | 90元/m2 | 净高≤0.6米 |
110元/m2 | 0.6米<净高≤1.2米 | |||
石(水泥)棉瓦 | 35元/m2 | 净高≤0.6米 | ||
50元/m2 | 0.6米<净高≤1.2米 | |||
4 | 挡土墙 | 200元/m3 | 砖(石)砌筑,有灰浆缝 | |
石堰 | 60元/m2 | 砖(石)垒砌,没有灰浆缝 | ||
5 | 房屋基础 | 100元/m | 砖(石)砌筑,有灰浆灌缝 | |
150元/m | 砖(石)砌筑,有钢筋砼圈梁 | |||
6 | 高门楼 | 简易 | 2000元/个 | |
5000元/个 | 高≥3.5米 | |||
7 | 琉璃瓦檐 | 150元/m | 宽度≤1.0米 | |
8 | 室外台阶 | 65元/m2 | ||
9 | 架空楼梯 | 120元/m2 | 一般指房与房连接平台 | |
10 | 地下室 | 净高2.1m以上(含2.1米) | 四周土方埋置,按地面上房屋标准 | |
净高2.1m以下 | 四周土方埋置,按地面上房屋标准,面积减半 | |||
11 | 下水道 | 60元/m | 砖砌(截面≤0.4m*0.5m),有顶 | |
12 | 青石板地坪 | 120元/m2 | ||
13 | 花池 | 30元/m | 砖砌或砼,高出地面 | |
14 | 围墙 | 铁艺 | 140元/m2 | 含下部砌砖(砼)墙体 |
15 | 零星构件 | 400元/m3 | 砖砌或砼 | |
16 | 固定设备拆装费 | |||
空调 | 260元/个 | |||
太阳能 | 150元/个 | 含配套管件拆迁 | ||
水表 | 300元/户 | 含户内管线损失 | ||
电表 | 400元/户 | 含户内管线损失 | ||
动力表 | 650元/户 | 含户内管线损失 | ||
暖气片 | 180元/组 | 含配套管件损失 | ||
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补充说明:1.文件中有关房屋的框架结构、钢结构及钢混结构的界定,应以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文件中的楼房是指三层或三层以下房屋。 |
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补充参考标准(二)
序号 | 名 称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1 | 红薯窖 | 800元/个 | 深3米以上、废弃减半 | |
2 | 水囤 | 内粉 | 1000元/个 | 土水囤或废弃者减半 |
3 | 坡状房顶 | 彩钢瓦 | 100元/m2 | 净高≤0.6米,采用泡沫夹芯彩钢瓦,单层彩钢瓦减半(含钢骨架) |
琉璃瓦 | 180元/m2 | 含钢筋砼屋面板(屋面板下没有平板屋顶的,按80元/m2执行) | ||
4 | 彩板房 | 单层彩钢板 | 180元/m2 | 板材为单层彩钢板(含骨架) |
复合夹芯板 | 210元/m2 | 板材为泡沫夹芯彩钢复合板(含骨架) | ||
5 | 地埋铁水管(农户) | 2寸以上 | 50元/m | 宅基地以外 |
1-2寸(含2寸) | 25元/m | 宅基地以外 | ||
1寸以下(含1寸) | 10元/m | 宅基地以外 | ||
6 | 地埋塑料水管(农户) | 2寸以上 | 25元/m | 宅基地以外 |
1-2寸(含2寸) | 15元/m | 宅基地以外 | ||
1寸以下(含1寸) | 8元/m | 宅基地以外 | ||
7 | 机器搬迁 (小型作坊) | 小型 | 500元/台 | 1-3吨 |
中型 | 1000元/台 | 3—5吨(含3吨) | ||
大型 | 2000元/台 | 5吨以上(含5吨) | ||
8 | 黄杨、冬青 (苗圃除外) | 苗 | 1元/棵 | |
已成球,直径0.5米以下 | 10元/棵 | 含直径0.5米 | ||
已成球,直径0.5-1.0米 | 30元/棵 | 含直径1.0米 | ||
已成球,直径1米以上 | 80元/棵 | |||
9 | 成型绿化带 | 修剪有造型、无缺株 | 100元/m2 | 黄杨、冬青、小叶女贞、红叶小檗等(苗圃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