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175/2015-00525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财政局 | 关 键 词:财政,低保,提标,城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7-01 | 发布日期:2015-07-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5-07-01 | 废止日期 |
2015年郑州市城乡低保再次“提标”城市520元农村290元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将由现在每人每月470元提高至5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至290元。
本次城市低保为1996年开始实施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十四次提标,农村低保为自2005年开始实施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十次提标,将惠及我市约15万名城乡困难群体。
《通知》要求:一是要严格落实新标准。城市低保按照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核算补差标准,农村低保按照A类80%、B类60%、C类40%核算补差标准,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差标准。二是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低保标准衔接工作。新调整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736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242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96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176元。三是要做好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落实工作。新调整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为1240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加200元执行);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为624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并随城市低保标准同时调整。
下一步,财政将和市民政部门一起,强化政策宣传,加大资金保障,做好申请对象低保标准落实情况,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