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5619/2015-00031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畜牧产品质量监督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 | 关 键 词:畜牧业,畜牧,清源行动 | |
文 号:新密牧字〔2015〕66号 | 成文日期:2015-07-21 | 发布日期:2015-07-2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2015年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畜牧站、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畜牧局关于转发<2015年河南省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郑食安办〔2015〕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5年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科室、各单位、各执法中队依照各自职责要把此次清源行动作为履行监管责任的重中之重,紧抓不放,形成声势,干出成效,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搞好结合。工作上,把此次行动明确的5个方面内容与《2015年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郑牧〔2015〕31号)中明确的6个专项整治行动以及我市实际结合起来。力量上,各科室、各单位、各执法中队要履行好协调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增强行动的实效性。方式上,把专项行动与平时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办法,形成长效机制。
二是要突出重点。依据平时检查掌握情况和实际,兽药专项治理要突出禽、蛋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标签违规产品以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治理要重视解决原料把关不严、产品质量控制不严格、卫生条件不达标以及饲料标签不规范等问题。“瘦肉精”专项治理要把养殖和屠宰两个环节作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要求。生鲜乳专项治理要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等行为。生猪屠宰专项治理要把清理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打击注水行为、私屠滥宰行为作为重点。
三是要注重实效。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去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争取查出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违规企业、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好专项治理行动的震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不同渠道及时宣传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是要报送信息。各科室、各单位、各执法中队在清源行动结束后,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该行动的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发现的问题以及下步打算等上报至质管科。
2015年7月21日
2015年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方案
为确保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畜牧局关于转发〈2015年河南省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郑食安办〔2015〕18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针对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强化综合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总体目标
围绕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紧盯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检查,加密监督抽检,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内容措施
围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瘦肉精”、生鲜乳、生猪屠宰等5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主要内容和措施如下:
(一)兽药专项治理行动
1、强化兽药生产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兽药GMP,全面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造假售假黑窝点;严厉打击不按兽药GMP标准组织生产、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
2、强化兽药经营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兽药GSP,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严厉打击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帐、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和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监管。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不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4、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强化检打联动。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
1、强化饲料原料监管。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原料采购评价再评价制度,未建立原料购销台帐、未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未对采购饲料原料尽到查证验收义务、未落实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等行为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未建立购销台帐、未对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未对产品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等行为。
2、强化饲料生产环节监管。积极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超出《生产许可证》核准产品范围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 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未批准使用物质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3、强化饲料经营使用管理。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进口登记证和霉变、过期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和跨阶段、超剂量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严厉打击自配料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未批准使用物质的行为。
(三)“瘦肉精”专项治理行动
1、强化养殖环节监管。持续落实养殖场(户)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要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在本省销售供屠宰的牲畜“瘦肉精”抽检在屠宰环节实施,对调出省境的生猪,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按2%的比例进行抽检。
2、强化活畜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以牲畜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群体,切实履行好收购运输环节的“瘦肉精”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3、强化屠宰环节监管。监督屠宰厂落实进场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动监所驻场人员进行抽检,履行好宰前和在线监督抽检的职责,严厉打击屠宰含“瘦肉精”活畜和屠宰环节注射沙丁胺醇保水增重的行为。
(四)生鲜乳专项治理行动
1、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范围办证和许可不严的,追究经办人、核查人、审批人责任。对许可有效期满需换证、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持原证重新申请许可,及时审核发证。对已经取缔、停办、停运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清理,防止无证收购和非法运输。对出现非法添加、收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吊销许可证照,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等制度,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将收购站、运输车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首负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3、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五)生猪屠宰专项治理行动
1、强化屠宰环节监管。督促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厂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2、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屠宰检疫监管,严禁屠宰病死畜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和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明确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确保清源专项行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健全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交流等制度,采取综合性措施,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把清源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将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强服务指导,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同时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