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反恐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

索 引 号:005307562/2015-00063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新密市公安局关 键 词:公安,安全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7-25发布日期:2015-07-25
体    裁生效日期:2015-07-25废止日期
省会反恐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严密防范暴恐犯罪和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河南省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出台本规定。

一、凡将房屋用于出租的单位和出租房屋房主,应当在房屋出租后24小时内将承租人的基本情况上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签订治安责任书,督促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的,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应及时登记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机关对出租人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活动情况进行了解掌握,每天要对承租人的居住房间进行常规巡查,对承租人的访客进行了解,对承租人私自增加留宿居住人员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对出租人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作为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后24小时内将承租人的基本情况上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公司,并签订治安责任书。超过三日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房屋中介机构应及时登记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机关对房屋中介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对房屋中介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房屋中介机构经上述处罚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对房屋中介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屋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佣暂住人员的,应当在雇佣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上报被雇佣人员的基本情况并签订治安责任书,超过三日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的,经公安机关通知后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对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处以50元的罚款。

四、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确保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到位,全面了解房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将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员纳入登记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需在房屋出租后3日内将房屋出租情况上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于在暂住人口管理过程中出现未将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员纳入登记管理,或未在3日内将房屋出租情况上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导致产生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将对物业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对物业公司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物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来郑居住的非郑州市市区户籍的外来人员,拟在郑州暂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在郑州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违反规定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处以50元的罚款。

六、凡郑州市居民家中寄住有非郑州市市区户籍的外来人员的,应在3日内向所在地辖区派出所上报寄住情况。

七、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将通过网络途径对网上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违反该规定的,移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八、郑州市各级房管部门、各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均要强化对行业、辖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督导和管理,发动和依靠群众,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举报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权利,公安机关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据《郑州市公安局举报线索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于举报涉爆涉恐活动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重奖。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郑州市公安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会反恐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内保条例》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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