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3533/2015-00262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空气质量监测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城乡建设
文    号:新密政办文〔2015〕18号成文日期:2015-07-23发布日期:2015-07-3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通知》(郑政办文〔2015〕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3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文〔2015〕2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高建筑工地管理水平,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现将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查处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区级)是各自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涉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条款是: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2月4日批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污染综合整治负领导责任,应按照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严防严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积极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疑难问题,并纳入年度工作规划,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保障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请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考核工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拒不改正的违法单位,可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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