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对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416265619/2015-00037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兽药、饲料管理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关 键 词:畜牧业,畜牧,兽药
文    号:新密牧字〔2015〕47号成文日期:2015-07-30发布日期:2015-08-0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强化对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强化对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畜牧站,各执法中队、有关科室: 

根据《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强化对兽药残留专项整治的通知》,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郑州市部分县(市)市场上的猪肉和白条鸡进行了抽检,在猪肉、鸡肉中分别检出了氯霉素和呋喃唑酮代谢物A02成份。对此,郑州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县(市)区务必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县(市)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为切实做好我市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市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抓好排查整治

按照《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印发2015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新密牧字[2015]40号)中规定的兽用抗菌药、疫苗经营专项整治重点,切实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制度,细化巡查内容,加大巡查频次,认真做好巡查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巡查力度,重点查看养殖档案建立情况,特别是兽药购进及兽药科学使用情况,执行休药期情况,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确保辖区不发生违规违法行为。

二、强化风险监测预警

围绕规模养殖场(户)、畜牧龙头企业,兽用化学药品经营门店(重点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饲料生产企业(重点为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从事畜禽疾病诊疗门店,畜禽产品经营门店等,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抽样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查漏补缺,切实做到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执法中队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检查及群众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警示一批蠢蠢欲动企业,净化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 

四、高度关注舆情动态 

构建舆情动态监测、分析研判、信息通报和跟踪评价机制,尤其对网络报道的有关信息,要及时回应,积极引导,防止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掌握工作主动权,在排查整治中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市畜牧局。

五、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办事处畜牧站,各执法中队,局有关科室要认清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迅速开展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新密市畜牧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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