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镇优秀初高中毕业生奖励资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05307757/2015-0005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来集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初高中,毕业生,奖励,资助
文    号:来发﹝2015﹞26号成文日期:2015-08-24发布日期:2015-08-26
体    裁:意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我镇优秀初高中毕业生奖励资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镇”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激励青少年学生勤学成才,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优秀初、高中毕业生奖励资助工作实施意见。

  一、关于对优秀初中毕业生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1、学生必须是初中阶段连续在我镇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学生及其父母必须是本镇户籍,且长期在本镇辖区居住;

3、学生必须是当年被我市第一高中、第二高中和实验高中正式录取且报到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4、受奖励学生以镇中心校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奖励办法

1、奖励期限为在高中就读的三年,每学年的上、下学期各办理一次;

2、高中阶段中途辍学的学生不再奖励;

3、奖励金额为每学期的学杂费。

二、关于对优秀高中毕业生的奖励资助

(一)奖励资助范围

1、学生必须是高中阶段连续在我市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学生及其父母必须是本镇户籍,且长期在本镇辖区居住;

3、受奖励的高中毕业生必须是考入“985”工程的全日制国民教育高等学校,受资助的高中毕业生必须是考入二类本科以上大学的低保户家庭或一年内因祸、因病致家庭重大变故,经调查确实无力承担学费的特困生。

(二)奖励资助办法

1、对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对考入“985”工程大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对考入二类本科以上大学的低保家庭考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4、对考入二类本科以上大学的特困家庭考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5、以上条款不重复奖励,其他单位奖励资助过的考生不再重复奖励。

三、本实施意见从2015年8月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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