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5205/2015-0005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社会保险局 | 关 键 词:政务,工作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9-01 | 发布日期:2015-09-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调整201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密市社保局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所增加的待遇将于2015年9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平均调资155元;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资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资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资70元,平均调资为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增资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平均调资为90元。同时,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目前,新密市享受上述待遇的人员共计272人次,预计补发22万元,市社保局将从2015年1月起给予补发。此项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更好的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