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416265205/2015-0014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新密市社会保险局关 键 词:保障,社会保障
文    号:新密政办文 〔2015〕 25号成文日期:2015-09-01发布日期:2015-09-03
体    裁:决定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9号)及《河南省人社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的有关要求,就做好我市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160元。

(三)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担。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建立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提高大中专生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

驻密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的使用方法按国家、省及郑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完善新生儿参保政策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周岁以下的新生婴儿,按省、郑州市文件规定享受新生儿医保待遇。

五、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按照国家、省及郑州市文件规定要求,2015年度我市已经收缴的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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